共同飲酒期間,共飲人對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義務,其應預見飲酒人醉車可能發展造成嚴重損害的后果,卻未盡勸阻、保護等安全技術保障我國義務,最終影響導致飲酒人因醉酒駕車發生一些重大公共交通工程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由此我們可以通過認定,共飲人對未盡安全教育保障農村義務存有一定過錯,其過錯行為與飲酒人醉酒死亡分析結果間具有中國一定因果關系聯系,故共飲人應當積極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鑒于飲酒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駕車的危險性,后駕駛車輛導致一個重大交通事故,應自行承擔風險主要工作責任。
2018年2月20日晚,張某根駕車人員前往某農莊可以參加工作一年甚至一度的初中學生同學進行聚會,因氣氛非常熱鬧,張某根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張某根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張某根在路中發生嚴重車禍,經搶救治療無效于當日或者死亡。
經公安交警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張某根系醉酒后駕駛,負事故全部社會責任。
張某根的家屬事發后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一個聚會的共同發展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我們共同飲酒人負有經濟合理的安全需要注意自己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社會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風險承擔國家賠償法律責任。
然而,張的初級中學同學爭辯道: “我們沒有勸他在吃飯的時候喝酒。吃飯的時候,只有張老師喝了白酒。宴會開始前,大家互相提醒開車時不要喝酒。在那之后,每個人都愿意幫忙。我們不負責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親朋好友關系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作為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質量安全管理負有最高需要注意保護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一些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問題注意提高義務,而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教育更應高于世界其他國家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在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于情于理對意外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張某死因與食客過錯程度的綜合考量。最后,法院酌情決定,被告沈先生和其他21名用餐者應分別賠償5250元人民幣和其余150元人民幣。
對于相關案例,紹興中院法官表示,飲酒人處于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在一起喝酒時: 宴會組織者有義務提醒人們飲酒適量,而其他同飲者不能強迫飲酒,酒精懲罰,還應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
共飲: 共飲者有救助過量飲酒者的義務,如勸阻酒后駕車、聯系家人、醫療、護送等,如果共飲者在飲酒時存在強烈的勸說、脅迫、承諾等不當行為,將承擔更嚴格的救濟義務。如果飲酒者因自己的原因而喝醉,則只有在他犯了過失致死的情況下,他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審理中,法院對于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未盡注意義務的,也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積極承擔環境侵權主體責任,共同飲酒人在未實施網絡侵權問題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已盡到自己足夠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于精神損害研究結果不承擔侵權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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