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公司賠償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0條之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環境生活的,應當選擇適用城鎮社區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標準要求確定一個殘疾賠償金數額。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保險公司能否以與被保險人已理賠為由,抵制受害人對強制保險的賠償請求?兩次傷殘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該計算到哪一次傷殘鑒定的前一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未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不能以已經與被保險人理賠為由反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2期)。
投保機動車輛上的「車上人士」能否轉化為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上的「第三者」。當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被保險車輛上的人員不能作為“第三者”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應將其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的索賠對象。資料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3卷)
一起進行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人身造成損害國家賠償案件,受害人在起訴前由交警管理部門通過委托企業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起訴后加害人問題提出一些異議并要求我們重新分析鑒定。法院在征求雙方對于當事人提供意見后,委托另一方面鑒定研究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了第二次傷殘鑒定,并采納了該次鑒定評估結果。
對該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工作時間應截至哪一天?一種社會意見的人認為,誤工費應算至第一次定殘日前一天,因為他們第一次傷殘鑒定技術已經不能確定了傷殘,可以算作誤工的截止時間。另一種不同意見認為,誤工費應算至第二次定殘日前一天,理由是人民法院系統應當能夠根據我國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作出裁判。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第二次傷殘鑒定的結論,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評殘的結論,第一次評殘也就不具有法律制度效力。因此作為法院應以第二次傷殘鑒定的時間來確定誤工費的數額。請問,哪種意見沒有正確?
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采取全額賠償原則,從傷害發生之日到傷殘鑒定之日前一天的誤工費和傷殘鑒定后的傷殘賠償金之和,就是對傷害的全額賠償。同意第二種意見。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號)。
農村“五保戶”因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死亡,誰有權獲得死亡賠償?農村“五保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不應屬于公益性的鄉鎮養老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親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現行《民法典》第一一八一條) ,死亡賠償請求的主體只能是死者的近親。
侵權問題行為方式導致企業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門等行政部門或其他國家機構之間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流浪乞討人員等不明身份的人因侵權行為死亡,無權獲得賠償的人或者有權獲得賠償的人不明確,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民政部門等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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