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糾紛律師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一般會以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出抗辯、反訴或另行起訴。本文站在施工單位的角度,從質量問題應否抗辯、反訴與另行起訴、一并起訴的權利基礎、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是否影響到質量訴訟三個方面進行了梳理,以期對建設工程質量訴訟問題形成初步的認識。
反抗者,反抗者,單獨提出訴訟請求。
建設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要工程款,建設單位以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拒絕支付或減付工程款,屬于抗辯、反訴,或者需要另行起訴。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參考各地方法院的答復或指南。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8條: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或者雖未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經實際使用,且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一般應當屬于工程質量保修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2)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的,發包人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可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諸如修理、返工或改建所需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通知其提出反訴或另行起訴。(3)業主要求承包商對由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時,應通知承包商提出反訴或單獨提出訴訟。
對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第十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六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十條均有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關于質量問題是抗辯、反訴還是另行起訴,需要結合工程實際(是竣工驗收還是交付使用)、內容綜合判斷。
另訴的請求權依據。
由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等各有一份合同,在建設工程中出現質量問題,而又不能區分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是否能一并起訴,如果可以一并起訴,那么,建設單位是否能提起訴訟,這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既有單獨訴訟案件,也有共同訴訟案件。從建設單位的角度看,同時起訴可以妥善解決質量糾紛的成因分析和法律規定,避免重復鑒定,減少訴訟程序的負累銜接困難。對同步起訴案件進行檢索,進行個案重點分析。
第一,合同之訴。
溫嶺市青年企業家協會與杭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地質勘查工程總公司、浙江省綜合勘察研究院等單位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案件編號:(2013)第614號:浙臺民終。
案件概況:溫嶺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是建設單位,建工集團是施工和土方開挖單位,浙江有色公司是勘察單位,工程物探勘察院是設計單位,綜合勘察研究院是基坑開挖監測單位,上海建工監理公司是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訴建設單位要求清理基坑坍塌,二次圍護,造成的停工損失和逾期付款利息共計1087萬元。建筑施工單位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對事故原因進行了鑒定:勘查單位、基坑圍護施工單位、土方開挖施工單位、檢測單位、監理單位各有過失,均為事故發生的原因;設計單位設計不合理,均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初審法院酌情決定,由設計單位(工程物探勘察院)、勘查單位(浙江有色公司)、土石方總包方(杭州建工公司)、開挖監測單位(綜合勘察研究院)承擔40%、15%、25%、10%的事故責任。后來設計單位、勘查單位均不服,上訴理由之一即是本案系合同之訴,且涉及多個合同關系,各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不同,故應分案處理,一審將多個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屬程序違法。
上海工程糾紛律師
判決要點: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糾紛作為第三級案由,屬于第四級案由;可見,將工程勘察、設計、設計、施工合同糾紛并案處理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具有法律依據。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雖然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多種合同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內容不盡相同,但它們彼此之間并非沒有聯系,本案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單位均有違約行為,它們各自的違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結合在一起,導致案涉基坑坍塌的損失。鑒于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基坑坍塌事故原因,避免重復鑒定,且不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因此,本案中,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糾紛合并審理,符合民事訴訟的經濟和方便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并行不悖。
樂山市昶星置業有限公司訴核工業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質工程勘測設計院、四川創想博世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樂山市鴻嘉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建通機械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文本編號(2019)川11民終662號
案件概況:昶星公司為建設單位/業主,福州一建公司為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建通公司為基礎施工方,核西勘公司為樁基檢測單位,創想博世公司為地質勘查單位,鴻嘉監理公司為監理單位。由于某房地產項目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訴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索賠金額為:(2015樂民初字第15號),鑒定結論為:施工單位影響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次要原因是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次要原因是設計單位,勘察單位一般原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60%的損失,監理公司承擔10%的損失,樁基檢測單位10%,設計單位5%,勘察單位5%,施工單位10%。其中訴訟爭議的一個焦點就是建設單位能否在本案中同時主張權利的問題。
判決要點: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案由,如果兩者都是訴爭的法律關系,則應根據訴爭的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來確定并案由。因其主張由省地勘院、鴻嘉監理公司、創想博世公司承擔建設工程合同損害的賠償責任,故本案昶星公司與省地勘院、鴻嘉監理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系合同糾紛。福州一建將樁基礎分包給建通公司,由建通公司委托核西勘公司對樁基礎進行檢測。在與核西勘公司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昶星公司在審理中明確了其對核西勘公司產品責任糾紛的侵權之訴,本著公正、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原則,考慮節約司法資源,本案以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并列案由有關責任方的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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