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工程糾紛咨詢 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許多行業經濟糾紛頻發。從作者在過去一段時間咨詢和承接的業務類型可以看出,要求支付貨款、項目資金和房租等糾紛是常見的。其中,施工合同糾紛領域較多,如杠桿過高、主體不規范、墊資等。在經濟低迷的背景下,工程拖欠已經成為突出問題之一。接下來,本文將圍繞項目欠款的相關問題進行總結,并逐一給出簡要回答,供讀者參考。
1。
主題|誰可以索賠工程款?
一般來說,主張工程欠款的主體是與相關權利人簽訂施工合同并履行相關施工義務的一方。根據我國建筑的相關法律規定,主體一般為具有相關資質的建筑企業。
除前述主體可以根據施工合同主張工程欠款外,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爭議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也可以主張欠工程款。但為了嚴格遵守合同的相對性,沒有相關合同約定的“實際施工人”的具體范圍是有限制的,一般是指與農民工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主體,只有在承包人資不抵債(如失蹤或面臨破產)的情況下,才能根據本條直接主張工程欠款。
2。
主體向誰主張工程款支付?
與上述答案相同,債權人一般可以向與其簽訂施工合同的主體主張工程欠款,爭議工程按合同完成后。在實踐中,通常指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分包權的分包人、分包人等。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合格的實際施工人員也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發包人主張欠工程款。但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只承擔未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支付責任。換句話說,如果發包人不欠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工程款,就沒有義務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
3。
金額|可以索賠的工程款范圍是什么?
這里的工程款一般是指根據施工合同,建設主體完成爭議工程的施工后,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價款。不僅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還包括附件約定的保修期滿后應返還的定金。
對于逾期支付的項目資金,債權人也可以主張逾期支付違約金、因逾期支付項目資金造成的利息損失等。根據合同。計算標準與合同一致,目前司法判決實務主流觀點認為兩者可以同時主張(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333號)。如果沒有施工合同或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工程資金利息,因為工程資金利息是工程資金的法定孳息,施工方有權主張法定孳息——利息。即使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只要建設工程合格,建設方可以同時主張該建設工程的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13)沈敏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利率標準按照2019年8月19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是應付工程價款的日期。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建設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準;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清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在實踐中,也存在一種常見的情況,即建設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應發包人的要求,臨時增加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從而產生相應的工程資金,甚至預付費用(如設計費、現場設備租賃費等)。).對于這部分欠款,施工方也可以一起索賠。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沒有合同約定,施工方應注意保留能證明工程實際施工的相關證據,如施工審批表、情況說明等。,并注意留存相應的合同、付款憑證、收據等。預付費用。
4。
保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什么?
項目資金優先受償的法定權利是債權人的一種“法律保障”手段。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工程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項目的欠款,應當按照項目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格先行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人民法院只支持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價款的本金主張優先受償權,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所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在優先受償權范圍內。
5。
證據|通過訴訟支付工程款需要準備什么證據?
根據不同的主體要求項目欠款,準備的證據材料有不同的側重點。對于已簽訂施工合同并主要按合同內容完成施工的主體,需準備好原始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保修期后無問題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沒有簽訂合法有效合同的,需要注意準備好已經實際施工交付使用的相關材料。如施工期間和交付后拍攝的現場照片、施工所需材料的相關采購合同和收據、施工期間或施工完成后由發包人或其工作人員蓋章簽字的相關材料等。
6。
轉讓|項目資金可以作為債權轉讓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在實踐中,為了解決三角債務或突破合同的相對性,項目資金的債權人有時需要轉讓其債權。另外,在掛靠人不能通過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主張工程欠款的情況下(如掛靠人不符合上述實際施工人的條件),掛靠人通過接受有合同關系的承包人的債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欠款,更加有效和方便。
債權轉讓一般要求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即債權受讓人與有權主張工程欠款的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協議不得轉讓;(3)依法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沒有任何影響。”因此,一般來說,只要不存在上述第79條規定的例外情況,與工程欠款相關的債權轉讓合同是有效的。債權受讓人通知債務人(通常是發包人)后,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工程欠款。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因施工產生的債權,在正常情況下與普通貨幣債權相同,可以轉讓。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關判決文件對前述觀點進行了驗證,如(2017)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民事判決書第160號、(2019)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民事判決書第113號等。
7。
答辯|作為主體可以提出哪些答辯理由(發包人、合法分包承包人等。)項目需要欠誰的錢?
作為被要求支付項目欠款的一方,按照債權人主張的金額支付項目資金不僅是被動的。除了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訴訟時效、主體資格喪失等抗辯事由外,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審查主張工程款支付的施工方是否違約。延期開工、延期交貨、未按合同開具相應金額發票等典型行為。發包人還可以檢查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總結一下。
綜上所述,實踐中主張拖欠工程款的主體可能是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可能是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債權人受讓人等。由于缺乏合同,施工過程不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