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付款撥付的時間和金額應按照發承包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無約定的宜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1)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4)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可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后,由提出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頒布,并限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實施。
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見附件4-1。
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首次申請的要求辦理。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企業資產的審核,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通過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建筑企業”)直接申報的,由中央建筑企業審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中央建筑企業將審核結果與企業申報材料一并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審核結果與企業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公示,并組織抽查。
(十二)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承繼原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申請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