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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專業工程律師咨詢 曾將多家鮮芋頭仙店的裝修工程發包給南昌市張(臺灣人),其中北京市青山湖區東路鮮芋頭仙店的裝修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開工,2015年6月29日竣工交付。經核算,項目總成本為240,240元。完工后張多次催促,但曾拒絕付款。張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軼可支付全部工程價款和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損失。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管轄權,裁定不予受理。張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裝修改造合同糾紛,不屬于房地產糾紛,合同履行地點難以確定。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廈門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因此,被拒絕了。張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的意見。
經最高法院審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13號民事裁定,根據最高法院再審,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下的三級案件和四級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建筑合同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本案參照房地產糾紛,即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本案涉及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一審、二審判決認定張的訴訟請求不可受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管轄是由一般合同糾紛確定,還是參照施工合同糾紛確定,即專屬管轄。一審法院認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適用普通合同糾紛,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廈門市,且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應由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認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是施工合同糾紛下的第四級案件,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建議提及施工合同爭議的專屬管轄權。本案裝修合同涉及的項目在南昌。原告張系臺灣人,本案由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3號民事裁定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管轄提供了類案指導,類似案件也經常引用。
裝修改造合同糾紛除了管轄權問題外,還涉及到欠款是否應該對逾期的工程款產生利息,以及如何處理欠款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等問題。本案中,張某請求曾某從工程竣工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利息從張某起訴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起計算。
在原建設項目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院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日期計算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目前最新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26條規定“當事人對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自工程價款支付之日起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為準;(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清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因此,本案中,基于該工程已經竣工交付使用,張要求曾某從工程竣工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符合上述要求。
綜上所述,裝修改造合同糾紛列在最高法院建筑合同糾紛項下的民事案件中,其合同履行與建筑工程密切相關,應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范圍,即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的管轄范圍。由于張系臺灣公民,根據涉臺審判管轄,由房地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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