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上海建筑工程律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是較《合同法》新增的條款,該條款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第三條的吸收和改進。具體體現在:
1.原司法解釋條文直接規定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該條款被認為是將無效合同強行有效化,法理上存在邏輯矛盾。而《民法典》使用的是“折價補償”,較原司法解釋有了很大的改善,避免了無效合同強行有效的尷尬,也有利于平息司法實踐中的法理矛盾帶來的爭議。
2.將“經竣工驗收”優化為“經驗收”。“竣工”不再是無效合同得以獲得工程款的必要條件,因而通過驗收的未完工程、階段性工程的承包人亦有請求折價補償的權利,更體現公平原則。
3.將“應予以支持”優化為“可以”予以支持。雖然參照合同折價補償的初衷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但不見得時時公平,例如在僅完成部分工程的固定總價施工合同中,如果機械地參照合同約定,按完工進度比例占合同總價的比值計算補償款,則有可能會嚴重損害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民法典》這一變化使得“參照合同”不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唯一選項,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綜合裁判。
民法典》合同編相較《合同法》,上海建筑工程律師 創新構建科學的合同法規范體系,增加了四類典型合同,對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變更和轉讓、合同終止、違約責任等規則和制度以及典型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完善。這些新規定,堅持邏輯和實踐相統一、合同自由與國家適度干預相統一、平等保護與傾斜保護相統一、誠信嚴格履約與情勢變更相統一、理論自洽和解決實際問題相統一、傳統與現代相統一。切實實施《民法典》,要在深刻理解《民法典》基本精神的基礎上,堅定制度自信,實現思維方式從立法論向解釋論的轉變,盡快清理起草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加強法官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