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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建設項目中的分包糾紛。
原告:張。
被告:程健公司和中和建筑公司。
[案例]
原審告知你方責令被告程健公司支付該工程價款78萬元,被告中和建設公司承擔清算連帶責任。
涉及的維修車間項目位于酵素飛公司廠區內,產權屬于勝飛公司。2016年6月12日,騰飛公司將廠房場地出租給新新公司,新新公司投資建設鋼結構廠房。田桂華是程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
2016年9月12日,騰飛公司與被告中和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勝飛公司將維修車間工程發包給中和建設公司,合同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內的全部工程,工期45日歷天,合同造價112萬元,監理單位為紹興市奉化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同日,程健公司與新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工程名稱為新新公司維修車間鋼結構工程;監理單位為紹興奉化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工期45天;合同價290萬元;根據工程進度,新新公司將支持施工公司。合同簽訂后,安裝鋼架,安裝鋼圍護屋面板,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分別支付87萬元、837萬元、72.5萬元、34.8萬元,其中支付給施工公司所屬公司13.6萬元、3.6萬元、28萬元、16.8萬元(合計112萬元)。
同日,騰飛公司與新新公司、被告中和建設公司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騰飛公司與新新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簽訂空地租賃協議,計劃批準的維修車間由智信公司出資建造,產權歸騰飛公司所有。鑒于騰飛公司與中和建設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簽訂維修車間施工合同,合同總金額為112萬元,三方達成協議:魯騰飛公司與中和建設公司簽訂的維修車間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由新新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和公司,中和建設公司不得向騰飛公司主張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竣工公司用于辦理施工備案手續。實際上,田桂華把部分項目交給了局外人周渝民。接下來的一周,于敏在項目未完成前就退出了。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中和建設公司收到新新公司112萬元,向周渝民支付89.2萬元。
2017年10月4日,田以中和建設公司項目經理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騰飛公司維修車間外墻夾芯板、水、電、門窗承包合同》,約定:(1)施工范圍為騰飛維修車間外墻夾芯板、水、電、門窗(具體施工圖紙為準);(2)工程以承包工程和材料的形式承包給原告;(3)工程總造價78萬元;(4)項目現場為騰飛公司維修車間;(5)項目結束支付項目總額的98%。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無質量問題,其余一次性付清。之后原告按照合同進行施工。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20日,田桂華簽署了原告出具的《騰飛追加工程報價》、《水電工程報價》等三份報價,并確認價格,共計78萬元。上述原告的部分合同范圍包含在所涉及項目的設計圖紙和竣工圖中。
在施工期間,招牌上已經標明了所涉及項目的投資費用,被告中和建設公司是該項目施工的總承包商。被告中禾建筑公司向原告所屬的建造師發放了建筑工人信息卡。監理單位由紹興奉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變更為山東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中和建設公司項目經理由劉變更為吳。
2018年1月27日,涉案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審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程健公司與中和建筑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系。從以上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騰飛公司與中和建筑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名義上是提交備案的,而程健公司與欣欣同日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實際履行的。兩家公司的合同范圍、工期、監理單位一致,但合同主體和價格不一致,后者明確規定112萬元直接支付給完工公司的關聯公司,雖然合同沒有明確關聯公司是誰。根據“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是騰飛公司、新新公司和被告中和建設公司在同一天簽訂的協議。由于程健公司不具備建筑行業施工企業資質,而中和建筑公司具備相應資質,且中和建筑公司與騰飛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僅作為備案依據而非實際施工依據,故確定程健公司與中和建筑公司存在隸屬關系。
[評估]
在本案中,在沒有關聯協議的情況下,程健公司與中和建設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事實得到承認。原因其實是從掛靠性質出發——掛靠人借資質,掛靠人借資質,獲得一定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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