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索賠通常是指合同一方在工程項目合同履行工作過程中,因另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形成正確履行合同或其他非自身發展因素而遭受社會經濟利益損失或權利損害的行為,并通過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索賠,那么對于工程索賠程序是什么,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呢?下面上海建設工程律師將就以上問題為大家進行專業解答。
一、工程索賠程序
1.在索賠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 在索賠意向通知發出后28日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經濟損失賠償和(或)工期延長的索賠報告及有關材料。
3. 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作出答復。
4.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后,在28天內未予答復或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索賠已獲批準。
5.當該索賠風險事件進行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發展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可以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工作提供索賠的有關數據資料和最終導致索賠研究報告。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么?
律師解答: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方的行為責任或風險;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律師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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