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設工程律師
1.《仲裁法》不適用的情形。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應當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行政爭議;
?、蹌趧訝幾h仲裁;
④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合同糾紛。
2.特別屬地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一)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地,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貨幣接收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地,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其他客體,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權。
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筑合同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房地產已經登記的,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準。
4.證據類型。
民事證據有八種,分別是: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專家意見、勘驗筆錄。
5.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0日。
6.不能僅作為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7.時效期限的類型。
8.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暫停。
1)中止時間: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
2)暫停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后沒有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五)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6個月后屆滿。
(2)中斷。
1)中斷原因: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2)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時效期限的計算: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9.句子。
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判決宣告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決定不撤訴的,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布判決。在宣布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方上訴權、上訴時限和上訴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限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0.上訴期間。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不服當地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11.上訴案件的判決。
12.民事訴訟的執行基礎。
(一)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有效的調解書。
(二)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者裁定。
(三)仲裁機構制作、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四)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⑤預先執行的裁決、已執行的旋轉裁決以及承認和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決或裁決的裁決。
?、尬覈姓C關制定的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叻ㄔ焊鶕O督程序簽發的支付令。
13.基本仲裁制度。
(1)協議仲裁制度:
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轄權的制度: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3)終審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仲裁協議的必要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圖;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
15.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認。
(1)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任何異議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6.法院調解。
對下列案件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例可立即施行;(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17.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③查封財產;4.凍結存款和匯款;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18.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9.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
(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二)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0.行使行政職權時的侵權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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