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遭到用人單位的裁員,那么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呢,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呢?下面和上海勞動仲裁律師一起來學習一下:
裁員也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的一種法定方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因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究竟該如何確定?在實踐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這是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反了法律規定。
2008年9月18日公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另外,關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 公司無故辭退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