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帶責任擔保是擔保人和主債權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擔保方式。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擔保方式。
2、擔保人和主債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擔保人和主債人對主合同債務負全部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未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擔保責任。在連帶責任擔保的情況下,如果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情況下,債主有權要求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擔保人承擔擔擔保責任,即合同期滿后6個月內債主可以讓連帶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2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期為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和預付款規定的保證期內,債權人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