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男員工在工作場所工作期間強行摟抱女員工,該行為已違反公司規定的男員工不得言語調戲,猥褻女員工的行為規范,雖并經公安機關調解,與女員工達成協議,以公司開除作為條件,獲得女員工諒解,但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的規定,屬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情形。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解除與男員工的勞動合同,不僅是履行保障女職工的工作環境條件,預防、制止職場性騷擾發生的職責義務,也是執行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協議書》內容,無需征得男員工的同意。
公司解除男員工的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行為,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日,楊某列入職廈門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處,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
雙方于2019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二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X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發布的《勞動合同訂立辦法》第5.8條規定:“對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制度的員工,公司有權予以開除,并且無需支付任何離職補償金,并追究由于員工違紀行為導致的公司直接經濟損失。”
X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制定的《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第3.8條規定:“男員工不得言語調戲,猥褻女員工。違反本規范,罰款100元/次,記警告處理。”
楊某列系X公司員工楊某的帶班師傅,2020年4月10日凌晨2時29分許,楊某因機臺操作問題致電楊某列,楊某列到達現場后未經楊某同意對其做出擁抱舉動。
后楊某報警,經祥平派出所調解,楊某列與楊某達成調解并簽署《治安調解協議書》,其上載明:“經調解,公司開除楊某列,楊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責任。”
2020年4月11日,X公司依據《治安調解協議書》解除與楊某列的勞動合同。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后,楊某向同安區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裁決X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7530.97元。該委做出廈同勞人仲案字[2020]第543號裁決書,裁決X公司支付楊某列經濟賠償金133825元。
【裁判要點】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閩0212民初3549號民事判決】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X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楊某列的勞動關系。
X公司認為,楊某列在晚上強行摟抱女員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X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X公司系合法解除與楊某列的勞動關系。
楊某列認為,其不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且X公司不是《治安調解協議書》的主體,X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列在勞動場所摟抱女員工的事實已經過《治安調解協議書》確認,楊某列也認可這一事實,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X公司制定的《公司員工行為規范》遵從了上述法律的規定,應當為勞動者所遵守。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女職工的工作環境條件,預防、制止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楊某列在《治安調解協議書》中已經明確同意由X公司將其開除,作為其免除行政處罰,獲得楊某諒解的條件。其應當遵守自己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
X公司根據楊某列的意思表示,配合祥平派出履行《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治安調解協議書》載明的內容,解除與楊某列的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行為,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楊某列承認與楊某的糾紛,在行政調解中同意由X公司將其開除,換取楊某的諒解,免除法律責任。
在被X公司開除后,又反悔,并要求X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公序良俗。其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X公司根據《治安調解協議書》解除與楊某列的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無需向楊某列支付經濟賠償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X公司無需支付楊某列經濟賠償金133825元。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在案證據,X公司提供的與楊某列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以及《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第3.8條規定“男員工不得言語調戲,猥褻女員工”。
楊某列在工作場所工作期間強行摟抱女員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已經得到公安機關確認,并經公安機關調解,與女員工達成協議,以公司開除作為條件,獲得女員工諒解,免除了其行政處罰。
X公司認為楊某列在工作場所猥褻上夜班的女員工,不僅侵犯了女員工個人的人身權利,也擾亂了X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如果縱容這種行為,那就會造成X公司的女員工人人自危,不敢再上夜班,X公司的生產工作秩序將嚴重受到影響。因此,X公司以楊某列猥褻女員工的行為不僅違法,也嚴重違反X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理由解除楊某列的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楊某列的行為已違反公司規定的男員工不得言語調戲,猥褻女員工的行為規范,雖經諒解未受到行政處罰,但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的規定,屬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情形。
X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解除與楊某列的勞動合同,不僅是履行保障女職工的工作環境條件,預防、制止職場性騷擾發生的職責義務,也是執行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協議書》內容,無需征得楊某列的同意。
故,一審法院認定X公司解除楊某列的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行為,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無需向楊某列支付經濟賠償金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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