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培訓結束后,劉于2017年10月20日在公司辭職,因為公司沒有為劉申請社會保險。到目前為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2017年11月,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1300元的經濟補償。公司在訴訟中申請反仲裁,要求劉賠償原培訓費3000元。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作出裁決。公司支付劉1250元終止勞動關系,駁回公司仲裁請求。
上海勞動法律師點評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終止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服務期,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簽署了培訓協議,但劉在法庭上表示,辭職的原因是該公司在工作期間沒有申請社會保險。該公司辯稱,劉連續幾天曠工,嚴重違反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公司沒有申請社會保險。因此,該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仲裁委員會接受了劉陳述的辭職原因。
勞動者因勞動者過錯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服務期協議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或者服務期內未履行的部分培訓費用。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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