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節節高升,對于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愈發嚴格。面對這樣的趨勢,我國對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進行了全面的升級。那么,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究竟有哪些亮點呢?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團隊精心收集整理了相關信息,現在,就讓我們一起揭開曠工處理的神秘面紗吧!
案例解析:2019年8月24日,A公司的李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處理喪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2019年9月5日,公司以李先生“連續曠工3天以上”為由,決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李先生于2020年6月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但被仲裁委及一審法院駁回。
解析:企業員工請事假,原則上應事先征得單位同意,否則,一般可按曠工處理。但是,確實因工作需要請事假的,單位應當批準;因事假提前來不及請的,應當允許員工事后補假。
在員工請病假問題上,爭議較大,一般只要員工提供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及相關證明,企業就必須給予準假。企業有權對病假證明進行審核,確認其真實性,因此,員工有義務按照單位的規定辦理病假手續。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請假的員工,原則上應視為曠工。但是,對于沒有辦理休病假手續或程序延誤的,企業應及時催促員工補休,如無正當理由員工不補正,則視為曠工。缺勤率達一定天數的,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處理;搞假請病假、休假期間外出兼職或外出旅游的,不僅是曠工,而且是嚴重的不誠實行為,情節嚴重的單位可直接按嚴重違紀處理。
曠工處理標準:
一、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二、企業除名
企業除名的理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條屬違法解除:
1、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
2、規章制度公示了嗎?
3、除名通知工會了嗎?
4、進行批評教育,這一條企業已經做到了
5、企業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屬無效條款。
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三、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并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于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四、相關法律依據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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