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隨著法庭的一紙判決,這美好的愿景似乎瞬間變成了泡影。也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情法之間的沖突。當然,就法庭而言,對法律負責,按規則出牌,是本分,更是天職。這樣,就可以提醒人們:偏離法律的存在,即使是既成事實,也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對于小芳來說,十幾年的養育之恩并不會隨之消失,非法的養父也是養父。假如以收養關系無效為由,對一天天見老,又不能自食其力的養父就此不顧一切,即使以后如數支付了老人主張的一應撫養費,也恐怕難逃良心的煎熬。
這就是說,達到目的的小芳不會因此如釋重負,甚至極有可能為此終身愧疚。在這種情況下,何不幡然悔悟,來個亡羊補牢?事實上,雖然收養關系已經不復存在,但是小芳仍然有選擇:第一,通過法庭調解或判決程序,依法支付方崇財老人主張的撫養費,從此以后,形如路人。
這當然是下策,也是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一種選擇是參照《收養法》第四章第三十條關于收養關系解除后,由養父母撫養的成人養育子女,對于勞動力不足、生活來源不足的養父母,應當支付生活費的規定,在雙方的收養關系被依法裁決無效后,仍然通過協商,由小芳每月向崇財老人支付適量的生活費,直到老人去世。
顯然,這一條無疑是上選:既符合大多數人的道德取向,又符合法律規定:方崇財老人養育小芳是事實,自己缺乏勞動力,缺乏生活來源也是事實。稍有不同,一種是解除收養關系,另一種是無效收養關系,但兩者的共同之處是收養關系不再存在,因此參考執行無疑是可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為什么法庭不會有成人之美,在隨后的經濟原因調解中,引導雙方采取支付生活費的方式握手言和。這樣,就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又有利于社會導向,又讓智障方崇財老人晚年無憂,豈不是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