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鄧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從事線外底板蒸汽和泄漏工作,工作環境差,通風效果差。2020年8月26日,公司組織職業病健康檢查。8月31日,體檢中心發現鄧肺部有問題,涉嫌肺炎。公司要求鄧停止工作,做更詳細的檢查。
2020年9月1日,鄧開始休病假,住院檢查治療。檢查結果排除疑似肺炎,診斷為疑似塵肺,建議去職業病中心進一步鑒定。醫學鑒定為疑似塵肺后,鄧多次找公司要求職業病鑒定,但公司不予理會,不同意職業鑒定。
2021年1月22日,公司突然打電話要求鄧某返崗,鄧某于2021年2月1日前往公司,并向公司申請病假至2月28日,但公司在2月3日單方面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無需任何協商。鄧某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證明,但公司以勞動關系終止為由拒絕提供。鄧某多次到職業病防治中心進行詳細治療,但因公司未提供證明而被拒絕診斷。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患者進行診斷;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或者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公司沒有及時安排鄧的職業病診斷,但在鄧提供診斷記錄和休假建議時,以鄧醫療期滿不能履行職責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非法終止。
律師分析:
上海勞動法律師網認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定期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書面通知勞動者檢查結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從事職業病危害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職業病患者的,用人單位不得非法終止勞動合同。
上海勞動法律師網提醒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條件,防止職業健康損害;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書面通知勞動者檢查結果;
3.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工人接觸職業病危害;
4.經檢查,勞動者有疑似職業病的,應當將勞動者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不得非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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