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7月10日,原告李與被告成都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網絡直播合作協議。根據協議,被告文化傳播公司為原告提供直播策劃、包裝等行業前培訓服務,由原告在指定的直播平臺上直播。原告的直播收入按約定比例分配。
原告以被告非法終止合同,未繳納社保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34168.9元的經濟補償。
被告辯稱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李不是其公司員工。
判決結果
1.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李拒絕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勞動法律師解讀?
1.合作協議是否屬于勞動合同
原被告簽署的合作協議的目的背景、合作內容、收入和結算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要條款,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不視為雙方有勞動合同。
合作協議應定性為合同關系更準確,原告的網絡主播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其合法權利。
2.主播與文化傳播公司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要從個人依賴和經濟收入的角度來看。
從個人依戀的角度來看,原告根據合作協議進行直播,其直播地點、直播內容、直播時間、直播時間不確定。原告的直播行為是基于平等的合作關系,不屬于被告公司的表現。被告基于平等關系和網絡錨管理不應視為個人關系規章制度,網絡錨從事直播活動不是合作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不符合勞動關系通知第一條第(二)項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第(三)項勞動者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
基于合作協議的直播收入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經濟勞動報酬。網絡錨的收入是通過粉絲獎勵獲得的,收入金額不穩定,不可預測,被告不參與原告的直播行為,不能控制原告的直播收入,只根據原告,直播平臺約定的收入分配,原告不從事被告公司安排的報酬行為,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因此,兩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不應支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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