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62歲的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嚴某駕駛的小型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兩輛車損壞。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嚴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往醫院住院。病情穩定后,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了張某的傷情和工期,確定其構成10級殘疾,建議工期限為22個月。張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嚴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造成的30多萬元損失。
法院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張向如東法院提交了事故發生前單位的證明、工資表等。但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張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沒有工作損失,張聲稱22個月的工作損失不予承認。
經審理,如東法院認為,雖然張已經60多歲了,但他在事故發生前仍在工作。根據單位出具的證明和工資表,他從2018年8月到單位工作。2018年10月發生交通事故后,他沒有再去公司工作,公司也沒有再發工資。結合2018年8月至10月的工資,法院根據2910元/月計算了張的誤工損失,最終支持了64020元。
上海勞動法律師分析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而繼續錯過工作,錯過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到固定殘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證明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同一或類似行業的平均工資計算。
上述法律規定,只明確了誤工費的計算方法和標準,但沒有限制受害人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身份。在審判實踐中,原則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能力可視為喪失勞動能力。賠償權利人在年滿退休年齡要求受害人誤工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相關證據證明受害人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況和事故收入實際減少的,可以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張在事故發生時已經62歲了。雖然他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但根據他提供的相關證據,他可以證明他在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并獲得固定工資,因此他應該支持他的工作損失。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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