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多年的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錯誤。公司經常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建立獎懲機制,限制工人勤勉盡責地履行工作。雇主有權懲罰工人,如果工人在工作中犯了錯誤或錯誤?由于兩者之間的管理關系,工人們經常受到懲罰。小到遲到,大到工作錯誤給雇主造成損失。現在很明顯,企業沒有處罰權。
國務院于1982年4月10日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雖然規定了企業對職工給予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的適用,但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國務院命令第516號公布,用人單位對職工罰款沒有相關依據。
案例簡介
王正山是一家客運集團的司機。2017年9月7日,當他駕駛長途公交車返回時,由于車內13人無票,被單位檢查人員檢查。這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公司對王正山作出了《關于處理司機王正山的決定》,并按照《關于票價管理和違紀處罰的規定》處以5萬元罰款。
2018年3月6日,王正山開車到加油站加油時,與電力旅車輛發生事故。王正山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31969元。根據《關于印發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處罰條例的通知》,公司對王正山處以3萬元罰款。由于王正山未繳納上述罰款,公司每月扣除王正山工資500元,罰款已完成。
2019年10月21日,王正山申請仲裁,要求退還8萬元罰款,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王正山的申請。
王正山拒絕接受,起訴法院。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法律尚未給予企業罰款權。
2017年9月22日,公司決定對王正山處以5萬元罰款。由于公司辯稱仲裁時效已過,王正山要求退還5萬元罰款,法院不支持王正山的訴訟請求。
由于王正山2018年3月6日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對王正山處以3萬元罰款。由于公司未提交向王正山送達或通知相關處罰決定的證據,王正山認為,2018年12月工資扣除,仲裁限制為2018年12月,王正山提出仲裁時間不到一年,公司應返還王正山3萬元罰款。
公司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處罰5000元的決定合法有效,但處罰3000元的決定不合法,應當返還。
上海勞動專業律師解讀
?第一,分析確定企業是否有權通過扣除工資來懲罰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決定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公布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或者通知勞動者。
本案中,公司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員工紀律管理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規的,適當扣除工資,不違反法律禁止,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執行。
第二,分析確定涉案兩次扣工資的行為
1.根據《票價管理和違紀處罰處罰的規定》,公司通過相應的民主程序對王正山扣除工資5000元。王正山認為,他的決定已經公布,他知道。因此,應確定公司對王正山的處理決定是合法有效的。經審判調查核實,雙方同意,公司對王正山的處罰始于2017年10月,每月扣除人民幣500元,直至2018年7月左右完成。2019年10月21日,王正山申請勞動仲裁已過仲裁期,法院不支持王正山要求公司返還扣除工資5000元的上訴。
2.公司扣除3000元的處罰措施,公司僅在審判中提交了《關于印發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處罰條例的通知》,沒有提供民主程序的證據證明通知,也不能證明處罰決定已公布或通知王,公司作為舉證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因此應確定公司對王的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將扣除的工資返還給王。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業有權要求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未終止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支付。
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不能以扣除工資的形式進行賠償。此時,企業有權要求員工進行一次性賠償。但合理的金額應根據工人的收入和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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