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2004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一個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為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下面就和上海勞動法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
1、勞動和社會生活保障國家監察采取一些日常進行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等方式。
2.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由兩名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員共同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將監督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告知被檢查單位。
3.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注明拒絕的理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4、勞動和社會生活保障企業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嚴格按照下列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分析處理:
(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投訴、舉報或檢查,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二)對不成立違法事實的,終止檢查,并及時通知被檢查單位;
(三)違反情節輕微,不得依法懲處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發出限期改正的書面指示,被檢查單位應當限期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四)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立案并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屬于自己勞動爭議解決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依法進行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對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查處;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6.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使用童工或者扣發、不當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案件時,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跑的跡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申請扣押、扣押、拍賣等值財產,用于支付工資、經濟補償、賠償和處罰。
7.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時,應當事先公告,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愿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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