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申請和受理是怎樣規定的?或許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方面的知識,接下來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介紹,歡迎閱讀!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爭議進行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可以知道自己或者企業應當能夠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當局申請權利救濟,或者由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仲裁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明確載明下列問題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用人單位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信息來源、證人沒有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受理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可以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管理委員會通過提交答辯書。勞動關系爭議仲裁工作委員會沒有收到論文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制度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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