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者與用人企業之間設立民事關系的一種法律協議。法律不允許任何人違法的破壞這種協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矛盾,這就被稱為勞動爭議。當勞動者陷入勞動爭議,會選擇走勞動仲裁的道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規定是什么?接下來由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國家統籌發展規劃、合理設計布局和適應社會實際問題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中國人民對于政府部門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共和國政府工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自己設立就是一個企業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為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和解聘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一個重大問題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可以進行管理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工作條件因素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和教學,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工會工作五年以上;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負責。
勞動關系爭議由勞動服務合同規定履行地或者企業用人部門單位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社會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對于當事人分別向勞動保險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發展勞動合同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企業單位為勞動關系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企業單位工作或者用工管理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發展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處理分析結果有利害相關關系的第三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仲裁實踐活動時間或者由勞動社會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委托他人參加仲裁的,應當向勞動爭議管理機構提交經仲裁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和權力。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應當代其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仲裁應當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數據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企業或者沒有涉及一個國家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用戶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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