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簡單理解就是:人員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動力的租用等,那么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都是哪些呢?跟著上海勞動法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釋義
勞務差遣是指勞務差遣機構受特定企業托付雇用員工,并與之簽定勞動條約,將員工差遣到企業事情,其勞動進程由企業治理,其人為、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由企業提供給差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支付給員工,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等項事務的用工形式。
勞務差遣事情職員侵權義務是用人單元事情職員職務侵權義務的一種較為非凡的方式。在勞務差遣的情況下,員工與差遣單元和接收差遣的單元均存在必定關 系,差遣單元向員工領取人為、福利并交納社會保險用度,接收派遣的單位在實際工作中管理、支配員工的工作過程,向員工發出工作的指令。因此,勞務派遣工作 人員的行為事實上是接受派遣的單位即管理和指揮其工作過程的單位的行為的延伸和體現,在勞務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時,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 派遣單位對此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元的事情職員因施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差遣時期,被差遣的事情職員因施行事情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用人單元供應的勞動條約文本未載明勞動條約必備條目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分贊揚,由勞動行政部分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差遣是指勞務差遣單元與用工單元簽定差遣和談,在失掉被差遣勞動者批準后,使其在被派企業批示監視下供應勞動。勞務差遣的特點是差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元簽定勞動條約,不創建勞動瓜葛,而是與差遣單元存在勞動瓜葛,但卻被差遣至用工單元勞動,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用工方式。近幾年來勞務派遣在我國迅速發展,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由于缺乏有力的監管,加上國家沒有成文的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對其進 行規范,實踐中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受到嚴重損害,勞務派遣也變成了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個“利器”。
為了解決這些題目,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一些詳細劃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劃定,勞務差遣單元是本法所稱用人單元,應該執行用人單元對勞動者的責任。勞務差遣單元與被差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條約,除應該載明本法第十七條劃定的事項外,還應該載明被差遣勞動者的用工單元以及差遣刻日、事情崗亭等情況。即勞務差遣單元與被差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條約應該具有如下條目:(一)用人單元的稱號、居處和法定代表人或許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派遣期限;(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六)工作崗位;(七)用工單位;(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九)勞動報酬;(十)社會保險;(十一)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劃定,用工單元違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無關勞務差遣劃定的,由勞動行政部分和其余有關主管部分責令矯正;情節緊張的,以每位被差遣勞動者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法對于勞務差遣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元應該履行下列義務:
(一)施行國度勞動規范,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ǘ└嬖V被差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ㄈ╊I取加班費、績效獎金,供應與事情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差遣勞動者舉行事情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ㄎ澹├^續用工的,實施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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