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有很多種,很多時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力差遣關系,減輕了用人單位管理的成本。那么你知道勞動力差遣是什么嗎?上海勞動法律師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力差遣”,即平日所說的“勞務差遣”,又稱“勞動差遣”、“勞工差遣”、“勞動力租賃”,差遣單元依據接收單元(即實踐用人單元)的請求,與接收單 位簽定差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派往接受單位,受派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接受單位獲取勞務費,并向勞動者 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
勞動力差遣擁有如下特色:1.勞動力的雇傭和應用分手。勞動者與接收單元不存在條約瓜葛。盡管勞動力差遣條約內容觸及勞動者的權力責任,但勞動者不是勞動 力差遣條約的主體;2.勞動力差遣涉及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之間關系,不適用民商領域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3.勞動力派遣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違 反法律規定,履行合同過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單位的過錯使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需要法律特別保護。
今朝,我國勞動力差遣存在“逆向差遣”的情況。“逆向差遣”是一種抽象說法,不是一個法令用語。它是指勞動者已經有了事情,用人單元卻恰恰不與他簽定勞動條約,而是找一家勞務差遣公司簽定勞動力差遣條約,勞動者以差遣員工的名義處置勞動。在此情況下,實踐用人單元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瓜葛,經由過程簽定勞 能源差遣條約,將義務轉嫁給差遣單元,釀成與勞動者沒有勞動瓜葛的第三方。實際上,這是一種借用勞動力差遣名義、回避法令義務的“逆向差遣”,或叫“反向 勞務差遣”,實在便是假差遣。勞動者本來就是實際用人單位招聘的,本應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勞 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結果卻人為地把勞動關系扭曲為勞動力派遣關系。“逆向派遣”往往導致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職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 遇,無法繳納社會保險,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責任劃分不明確、不利于勞動者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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