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騙取養老保險會受怎樣的處罰?下面上海勞動法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天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集會經由過程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令說明,明確了以訛詐、捏造證實資料或許其余手 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就業、生養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按照詐騙公私財物行為定罪,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并為量刑定罪制定了統一標準。
1.《中華國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訛詐、捏造證實資料或許其余手法騙取社會保險報酬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背本法劃定,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欺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罰金;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分外偉大或許有其余分外緊張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3.人大常委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說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天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集會經由過程):以訛詐、捏造證實材 料或許其余手法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就業、生養等社會保險金或許其余社會保證報酬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劃定的欺騙公私財物的行動。騙取社保金按詐 騙罪追查刑責騙取社會保險報酬主如果小我私家不符合享用社會保險報酬的前提,經由過程訛詐、捏造證實資料或許其余手法騙取社會保險報酬。實踐中,以欺詐、偽造證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有多種形式,如在養老保險中,有的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有的偽造、變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和病歷等辦理提前退休;有的偽造、變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有的偽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甚至還有已經去世的人仍在領取養老金的事例。在醫療保險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醫療卡就醫;有的偽造、變造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
2011年7月1日起執行的《社會保險法》劃定,關于騙保行動由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部分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罰款。 2014年4月24日天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作出說明,將騙取社保金列為欺騙公私財物行動。為襲擊社會保險訛詐違法行動提 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往后,關于近似騙保行動,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部門不僅要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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