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在某超市設有一個品牌糧油促銷點,并與傳統超市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糧油商貿物流公司向超市派促銷員需上報超市并經超市人員培訓后方可上崗,促銷員需著超市提高員工制服,佩戴超市沒有統一提供定制的員工工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糧油商貿工業公司主要負責雇傭促銷員并承擔促銷員的工資、社會責任保險等相關研究費用。劉某2021年10月被派至超市對于從事這個品牌糧油促銷活動工作,經超市內部培訓需求確認是否合格后,超市給劉某發放了工服、工牌。
劉某的工資卡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單顯示,劉某工資由糧油商貿財務公司資金發放,其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為糧油商貿集團公司。2022年2月某日,劉某在超市搬運貨品時被一箱食用油砸傷,經醫院臨床診斷為右跟骨骨折。
劉某向超市提出經濟補償技術問題,超市稱雙方信息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拒絕了劉某的要求。劉某隨即將進入超市和糧油商貿公司組織列為共同被申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報告提出我國仲裁機構申請,請求確認其與超市系統之間可能存在一定勞動能力關系。
勞資糾紛仲裁確認劉與超市之間沒有勞資關系。人民法院的裁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相同。雙方都沒有上訴。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
但是,這些行為是否具有排除第三人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具有較強公信力的房地產交付,雖然不能排除對第三人的登記,但可以排除對第三人的登記。但是其他行為而不是交付行為,因此可信性很弱,所以從法理學的角度可以得出結論,它們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的效力。
本案中,糧油貿易公司與超市簽訂了《購銷合同》 ,糧油貿易公司向超市派出了促銷人員,以及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工資等協議內容。劉的職前培訓和對外形象的管理由糧油貿易公司負責。劉的勞動權利義務由糧油貿易公司承擔,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由糧油貿易公司承擔。
劉在超市的推廣工作也由糧油貿易公司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糧油貿易公司。超市只是劉的工作場所,與劉沒有經濟上和個人上的依賴,雙方沒有建立勞資關系。
超市商品推銷員由商品供應商招聘并送到超市工作,工資、社會保險由商品供應商負責。雖然實際上超市對銷售人員進行了培訓和日常管理,并對銷售人員制作工作證、工作服等外部識別物品,但這種管理的目標是維持超市統一有序的運作秩序,而促銷人員并不是一種緊密從屬于主導關系的關系。
超市與商品供應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務合作關系,超市以商品供應商的委托為基礎對銷售人員進行管理,這種商務合作和人事管理模式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控制和管理有本質區別,因此供應商的銷售人員不應被視為與超市的勞動關系。
上述物權行為具有一定的客觀形式,但并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的效力,應當以物權登記為確認物權的依據,敦促當事人補辦不動產登記手續,以充分實現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及其轉讓行為。因為這些房屋的轉讓人在購買房屋時通常持有支付對價的“三聯單”收據,所以被稱為“三聯單”房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共同構建的我國不動產的取得和轉讓制度下,學界對三聯單房再轉讓的性質、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看法不一,雖不統一,但法理上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發現,在實踐中,人們,如糾紛的當事人、代理人或法官,都有自己的觀點,而我是唯一理解和使用它們的人,即使它們是矛盾的。本文以物權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制度為基礎,結合我國住房供應模式、管理體制和住房的商品屬性,梳理三單住房再轉讓的性質、法律后果和救濟措施,試圖在法律、法規、司法和法律層面建立統一的法律評價規則,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規范相關法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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