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56歲,2021年4月進養老院。同年5月21日下午15時許,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治療。王某與養老院發生醫療費糾紛后,養老院以王某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王某與養老院存在勞動關系。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仲裁委員會拒絕了王律師確認與養老院勞動關系的請求。王拒絕接受判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裁定,王某與養老院無勞動關系,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明確了可以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工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雇用合同終止。在這起案件中,王先生加入養老院時已經56歲,超過了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55歲的上限,不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資格。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不支持王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對《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補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法定退休年齡后加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不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被用人單位聘用,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應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的存在。
李某從某汽車運輸公司購買了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臺,李某登記為車輛所有權人,該車輛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均歸李某所有。后李某雇傭張某對外以該汽車運輸公司名義處置短途運輸事情。2021年秋,張某在駕駛該車輛行駛至某省道時與沿該路對向行駛的另外一輛重型半掛車產生碰撞的交通變亂,造成張某受傷。
張某與李某、汽車運輸公司三方商議未果,遂以汽車運輸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由汽車運輸公司負擔工傷保險義務。該汽車運輸公司向張某負擔工傷保險義務。兩邊當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
比如,當事人雙方之間企業如果以交付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時,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可以通過根據相關證書的交付認定所有權問題已經發生轉移,因為我們這種所有權的交付不一定涉及第三人。
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以交付工作方式來設定抵押權時,則不可以直接認定抵押權設立能夠有效,因為抵押權設立的目的主要就是社會排斥第三人的,為第三人交易信息安全方面考慮,沒有學生進行分析登記的,就不能認定抵押權設定合理有效。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多少題目的劃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劃定,小我私家掛靠其余單元對外謀劃,其聘請的職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元為負擔工傷保險義務的單元。
小我私家購置的車輛掛靠其余單元且以被掛靠單元名義對外謀劃的,該小我私家聘請的駕駛員與被掛靠單元之間不具備勞動瓜葛的基礎特性,不宜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但駕駛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李某購買運輸車輛掛靠在汽車運輸公司,并雇傭張某對外以汽車運輸公司的名義從事長途運輸工作,符合車輛掛靠經營的特征。在掛靠經營關系中,駕駛員與汽車運輸公司之間因無人身從屬、財產依附關系,故雙方不成立勞動關系。但駕駛員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運輸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對勞動瓜葛的認定普通應根據是不是簽定書面勞動條約,若未簽定書面勞動條約,應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于確立勞動瓜葛無關事項的關照》綜合判別,不該隨便擴充勞動瓜葛的認定范圍。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認為,車輛掛靠關系中,雖認定汽車運輸公司與駕駛員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為了解決工傷保險待遇問題,仍認定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對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及用工行為起到了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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