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賠償律師
勞動者在工作中不小心就會遭受工傷,更嚴重的可能無法繼續工作接受治療。治療需要一定的費用,一般由保險承擔,但需要工傷鑒定。工傷鑒定延期對企業有利嗎?
01。
工傷認定應當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發生意外傷害或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治療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未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工傷管理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在一年內申請的,超過30日以后發生的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是企業得不償失的選擇。與此同時,很多企業往往因材料不足、知識滯后或員工不配合而未能及時辦理工傷。在這里,我們需要再次提醒管理人員,材料是否收集不影響企業對員工工傷的報告。而且一旦超過法定期限,無論什么原因,都不能免除法律規定的企業責任。
因此,自員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被認定患有職業病之日起,企業經理應當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材料不能完整申請的,需先申報或備案,同時提交《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并成功備案。
2.勞動者的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特別說明:工會也可以申請!
3.申請期超過1年的特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因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的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延期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時間延遲的,視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一)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的;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以存在勞動關系為由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02。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文本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害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03。
社保部門多久能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決定接受或者拒絕。
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關于駁回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
04。
工傷和傷殘鑒定申請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正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05。
盡快進行工作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致殘,傷情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很多企業管理者認為勞動能力鑒定沒有時間限制,所以不積極組織有工傷的員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但是,為了企業的利益,勞動能力鑒定應該盡快進行。
員工在工傷后處于帶薪停職期。在此期間,如果當地沒有帶薪停職目錄,企業需要支付工傷職工的原工資。只有在雇員的工作能力得到評估后,他們才能停止支付原工資,而是支付殘疾津貼。同時,在停工留薪期,企業需要承擔不能自理員工的護理費用。只有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這個費用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企業管理人員在為受傷員工報告工傷和評估可能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員工的勞動能力時,必須積極處理和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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