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的基本材料
(一)起訴書
1、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起訴書應為手寫或打印,手寫起訴書的,應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3、原告是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單位蓋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或加蓋人名章。
4、起訴材料統一用A4紙張書寫或打印,紙張左側應留2公分裝訂線。
(二)原告身份證明和委托手續
1、自然人一般應提交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戶主(業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應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外,還應提交全部原告推選其為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以及訴訟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法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5、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應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或加蓋人名章。
6、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權限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的,應當寫明具體的委托權限,一般包括以下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確定管轄的證明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屬我院轄區的相關證明。被告為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應提交企業工商登記查詢信息或實際經營場所的證明,被告為事業單位的,應提交登記證明。
2、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管轄協議等確定管轄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四)證據材料
1、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訴爭法律關系的基本證據。
2、原告在起訴時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與本案有關的主要證據,應提出書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進行查證。
3、證據是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我國認可的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認證方為有效。
(五)原件與復印件,外文本與中文譯本
1、當事人提交起訴材料復印件時,應一并提交原件,法官在核對后退還當事人。
2、外國當事人、港、澳、臺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書及企業依法成立的證明、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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