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房產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于征收補償安置標準的規定均較為原則。為貫徹落實相關規定,各地區結合地方實際分別出臺一系列關于補償標準、補償內容和補償項目的地方性規定,有的還針對征地項目單獨出臺了補償安置文件。
比如,有的地方出臺創新性舉措,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之外,還采取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安置補償制度,有效建立了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以及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機制。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公告、預征收、預簽補償安置協議制度,即在正式報請省級政府征地批復之前,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戶意見,確保絕大多數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及時調整和修改完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預防并減少可能分歧,保障征地批復后快速組織實施;有的地方嘗試完善了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異議程序、安置補償裁決甚至行政復議制度,等等。目前,除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立法外,常見的地方性規定還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價格評估辦法、村鎮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村鎮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技術細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等。對這些地方性規定,尤其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不違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性、細化性規定,可以依法參考適用
律師及其團隊接受委托后,立即趕到當地走訪調查,全面掌握案件情況后結合“三段五級維權法”制定了嚴謹的維權策略。
律師及其團隊告知馮先生當務之急是半夜強拆的行為使馮先生的人身財產安全面臨極大的危險,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馮先生采納了謝律師等人的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介入案件,追查涉及非法強拆的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其為馮先生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確保馮先生的人身財產安全后,在律師及其團隊的指導下向各有關部門申請公開310國道改建項目的相關信息,各部門卻相互推脫不予理睬。
律師帶領的團隊越挫越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司法救濟,要求依法確認拆遷方強制拆除馮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要求拆遷方對馮先生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維權行動遇到了許多法理之外意料之中的阻礙,但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憑借多年的辦案經驗及嚴謹專業的法律素養,在維護馮先生合法權益的道路上,不拋棄,不放棄,最終只用1個月的時間就幫助馮先生獲得600多萬元的補償款。
律師寄語:
馮先生對其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房屋所有權,屬于其私有財產,受我國法律保護,本案中不具有強制拆除權利的拆遷方在未經馮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對馮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拆,并給馮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