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婚姻律師 婚姻法中對騙婚并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主要是較為常見的為兩種,一種是以婚姻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因為騙婚者的主觀上追求的并不是締結婚姻的結果,而是通過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如締結婚姻要求給付巨額彩禮,但在彩禮給付后一方消失無蹤。這種行為則觸犯了我國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另一種是指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與結婚條件,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與他人締結婚姻,這種情況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協議離婚,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一種情況中,《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通常管轄: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別管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離婚的特殊管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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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收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