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經查,2018年5月21日,大興公安局接到案外人劉瑞雪的報警,稱其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團河路盛嘉華苑商業樓一層美食城公共廁所內被一男子偷拍,該男子已逃離現場,大興公安局觀音寺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出警,向報警人劉瑞雪制作了詢問筆錄,并調取了廁所外側的監控錄像。
2018年5月30日,劉瑞雪報稱涉案男子再次出現在案發現場,觀音寺派出所民警隨即在盛嘉華苑商業樓一層美食城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將曾代松抓獲。經詢問,劉瑞雪指認曾代松就是5月21日在公共廁所內對其進行偷拍的男子,曾代松對偷拍他人隱私的行為供認不諱,且提交親筆供詞表示懺悔。
2018年5月31日,大興公安局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世博濱江律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給予曾代松行政拘留叁日的處罰。該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
曾代松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市公安局當面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于當日受理并向大興公安局機要送達《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及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2018年7月13日,大興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因曾代松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并委托大興公安局進行鑒定工作。
2019年1月8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曾代松診斷為抑郁發作,實施違法行為時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2019年1月11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恢復審理通知書,并于2019年1月15日郵寄曾代松,后該郵件被退回。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書》),維持大興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并在2019年1月23日郵寄曾代松,將恢復審理通知書再次一并郵寄,曾代松于2019年1月25日簽收。后曾代松仍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曾代松申請再審稱:公安部門剝奪其受審能力的鑒定申請,執法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給予其不公正的對待。公安部門只有其供述,并無其他事實依據。如果其受審能力鑒定有問題或為部分受審能力,對其行政處罰就不合法。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等。世博濱江律師故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及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等。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大興公安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職權,有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市公安局作為大興公安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負有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法定職責。《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大興公安局提交的曾代松陳述及被侵害人劉瑞雪陳述、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物證、到案經過等證據,能證實曾代松于2018年5月21日15時許,在北京市大興黃村鎮團河路盛嘉華苑商業樓一層美食城公共廁所內使用手機偷拍劉瑞雪上廁所的事實。在大興公安局依法分別詢問期間,曾代松及其親屬、同事均未表示曾代松患有精神類疾病,且曾代松對其偷拍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予以供認并提交親筆供詞表示懺悔。大興公安局結合曾代松的行為性質、違法情節等因素,并依法履行了調查取證、傳喚、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對曾代松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無不當,行政程序合法。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市公安局收到曾代松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調查等職責,并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曾代松申請,對其進行了司法鑒定,依據鑒定結論,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書》并予以送達,亦無不當。
曾代松提出撤銷《處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曾代松的訴訟請求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綜上,曾代松申請再審的依據不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曾代松的再審申請。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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