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區律師事務所 眾籌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集資手段。而股權眾籌是以股權為回報形式,一般借助互聯網,由投資者、融資者、眾籌平臺三方共同參與完成的一種融資模式。公募股權眾籌一般對所有投資者開放,并且通過互聯網進行勸誘和廣告宣傳。而在我國,由于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股權眾籌平臺往往選擇縮小項目信息公開范圍和眾籌規模,以“私募眾籌”的方式完成融資。但是公募股權眾籌仍然在我國以外的發達金融市場成為主流。公募股權眾籌在模式與特點上與上市股票交易、債券眾籌(P2P)都有著一定的異同,呈現出“公開、小額、大眾”的鮮明特點,是一種面向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高風險投資方式。雖然尚未獲得我國《證券法》的徹底承認,但是它符合證券的實質性標準,眾籌的過程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證券發行的過程。不過,由于《證券法》對于證券的定義缺少實質性總結而只有外延性列舉,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在我國仍然比較模糊,也尚未獲得合法性的承認,游走在灰色地帶。
一是,是否承諾約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于銀行利息;而股權眾籌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投資者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二是,非法集資侵害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我國刑法學權威學者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項目,并非資本經營,這就是另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非法集資罪產生的背景是工業時代,在我國則打上了很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在計劃經濟時代,金融秩序是絕對國家壟斷的不容民間資本國外資本染指的領域,后來雖然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這套思維觀念還根深蒂固,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設置是為了維護現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眾籌則是產生在網絡等新經濟成長繁榮的后工業時代,創業者通過微信、微博、互聯網等網絡工具、或者專門的眾籌網站發起自己的眾籌項目,快速的聚集感興趣的小伙伴們的資金、智慧和資源,實現快速的崛起,這是一種典型的民間小額資金的融資模式。
非法集資行為的客觀構成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浦東區律師事務所 公務員玩忽職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