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刑事律師 認為執行依據本身錯誤的,對該異議應否受理?
時間:2021-03-30 17:20 點擊: 關鍵詞:上海浦東新區刑事律師
上海浦東新區刑事律師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確立了案外人提出的異議與原判決、裁定有關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救濟的原則。當執行依據是生效仲裁裁決,且案外人的異議指向仲裁裁決內容時,案外人則無法通過該條賦予的救濟途徑予以救濟。在該種情形下,案外人異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告知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予以救濟。
眾所周知,法國在拿破侖的主持下于1804年頒布了民法典。它分為三編,第一編:人;第二編: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第一編是主體法,第二編是客體法,第三編是主體作用于客體法。三編可簡化為人身法和財產法兩個板塊。
1810年,還是在拿破侖的主持下頒布了《法國刑法典》。與巴伐利亞先制定刑事法典后制定民法典不同,法國的立法順序是先民后刑,由此使刑法典追隨民法典成為可能。在立法者的操作下,這種可能性轉化成了現實。撇開這部刑法典的總則部分不談,分則部分把犯罪分為侵害公共秩序罪和侵害個人罪兩類。第一部分規定侵害公物(Chosepublique)的犯罪,其中第一章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第二章規定侵犯帝國憲法的犯罪;第三章規定危害公共和平的犯罪。第二部分規定侵犯個人的犯罪,其中第一章規定侵害人身的犯罪;第二章規定侵犯財產的犯罪。這一罪名體系遵循了先公后私,在“私”的部分先人后物的原則。對這一原則的遵循,使刑法典與民法典形成共振。盡管其表現的民刑兩典關系與巴伐利亞的情況完全不同,但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不過是蕭規曹隨。在它之前,法國于1791年10月6日制定了一部刑法典。撇開其總則的內容不談,其分則分別為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侵犯個人權利的犯罪兩大塊。后者又分為危害人身的犯罪和危害財產的犯罪兩個板塊。這一法典在罪名的編排上,完全采用人前物后的順序。上海浦東新區刑事律師
1791年10月6日的刑法典自身也是蕭規曹隨。英伯特(Imbert)描述的16世紀的法國刑法的罪名體系也是先分為侵犯公物的犯罪和侵害私人的犯罪,前者包括侵犯宗教與教會的犯罪、世俗的叛逆罪,后者包括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財產的犯罪。在侵犯私人的罪名中,人前物后,紋絲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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