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強奸被告趙志勇、李娜、劉洪陽、周和新,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第二審判決,判處被告趙志勇死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強奸、組織、強迫賣淫被告李娜死刑,緩期兩年,剝奪終身政治權利,罰款6萬元,限制減刑;依法駁回趙志勇、劉洪陽、周和新的上訴,維持原判。上海浦東刑事律師為你介紹這個案例。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趙志勇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被告李娜犯強奸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并處罰金6萬元,限制減刑;被告劉洪陽犯強奸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罰款4萬元;被告周合新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被告李娜,劉洪陽犯罪用的一輛車,李娜犯罪用的五部手機被沒收,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李娜不上訴,趙志勇、劉洪陽、周合新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此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從2015年5月到2017年1月,趙志勇知道許多受害者是年輕女孩或李娜等人仍然多次與她發生性關系。李娜采取暴力和脅迫手段,迫使許多受害者多次與趙志勇、周和新發生性關系。劉洪陽知道許多受害者是年輕女孩或李娜和其他人強迫他們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周和新知道,許多受害者仍然與年輕女孩發生性關系。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項、第(2)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四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強迫、引誘、容留第二條第(2)項、第五條第(2)項第六條第(3)項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趙志勇判處強奸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趙志勇、劉洪陽、周和新、原被告李娜分別犯強奸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不采納趙志勇、劉洪陽、周和新的上訴理由。采納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作出了上述判決。
著名法學家點評趙志勇強奸案: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依法嚴懲
著名刑法學家周光泉曾對趙志勇的案件發表評論,認為案件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表明人民法院對性侵犯兒童的決心軟弱,依法嚴厲打擊共同犯罪,充分發揮刑法對這類特殊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作用。上海浦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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