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征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人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二)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于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非法采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在于(1)客體不同。
非法采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于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近日,黃岡市麻城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程濤等6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宣判。浦東知名律師 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程濤有期徒刑十七年,依法追繳其職務侵占違法所得人民幣15732342.25元,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萬元、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陳某等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沒收其違法犯罪所得。
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開始,被告人程濤在麻城市以經營電子游戲廳為幌子,利用輪盤賭博機、乒乓球搖號機、殺飛鏢和押寶等方式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程濤先后安排陳某、周某等人在賭場內維持秩序,并安排曾某等人到其他輪盤機店鬧事擴大影響。
2010年至2015年,陳某、周某等人持砍刀、匕首、魚叉隨意毆打、砍傷多人,致五人輕傷、三人輕微傷,案發后,程濤幫其善后爭取從輕處罰。以程濤為首涉惡團伙在麻城的影響進一步擴大,該團伙繼續在麻城市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濤糾集陳某、周某等人在麻城城區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程濤系該惡勢力團伙的糾集者,陳某、周某等人均為該惡勢力團伙的成員。
被告人程濤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股份,情節嚴重;利用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隨意毆打他人、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程濤在惡勢力共同犯罪團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