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刑事律師所 雖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如果零口供的,說明當事人毫無認罪悔罪的表現,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盜竊的數額、次數、場所等因素都會直接影響盜竊罪的定罪量刑,具體說明如下:
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如果沒有達到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入室盜竊的,如果沒有達到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3、攜帶兇器盜竊的,如果沒有達到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4、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屬于扒竊,如果沒有達到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5、盜竊數額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6、盜竊數額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盜竊數額在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七種證據之一。浦東刑事律師所 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有重要意義。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實供訴,就能夠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實情節,從而成為反映案件事實最詳細的最真切的證據;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夠更充分地陳述出與自已無關的理由。因此,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實證明,經過調查核實符合案件客觀情況的口供能使在偵察案件迅速突出。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這也是口供在偵查階段一向被重視的原因。(二)正是因為口供的巨大現實作用,給偵查機關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極大,其中所隱含的危機也將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1、使刑事偵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證途徑,刑偵工作方式在相當一部分偵查員心目中被簡單化,長期習慣并依賴于“摸底排隊——發現嫌疑對象——突擊審訊——破案”這一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遭冷落,案件偵破中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工作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偵體系的形成。2、偵查視野受口供左右。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于過分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工作滯后,使偵查工作易陷入漫無邊際的核查口供之中,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偵查員深有體會地稱之為嫌疑對象“指著兔子讓人攆”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誤了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關鍵證據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缺失,產生既無法認定又無法否定的疑難案件。3、誘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對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過分依賴應當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