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律師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所引發的行政案件,是當前行政案件的主要類型。一方面, 此類案件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重大利益,矛盾易激化,糾紛周期長,化解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另一方面,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規定較為原則,且部分規定明顯滯后,補償標準和范圍確定與計算方式不合理,征收與補償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導致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監督難度大。
審判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各地補償標準和補償內容差異較大,且現行法律法規未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補償決定的具體形式,各地所作的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名稱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對于審什么、如何審認識不一。立法、執法與司法的不統一,既不利于被征地農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征地補償法律關系的盡快穩定,還不利于人民法院定分止爭,也不利于及時引導征地補償糾紛進入法治化解決渠道和糾紛實質化解。
同時,三巡轄區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了不少反映地方特色的征收與補償制度,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征收與補償程序,促進了糾紛實質解決,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但又給人民法院統一裁判標準帶來新的挑戰。另外,訴訟雙方能力不對等現象較為突出,被征地農民就征地補償糾紛提起行政訴訟,普遍存在對被訴行政行為表述不準確、訴訟請求不明確、起訴時機不恰當、證據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等問題,易于陷入重復訴訟、循環訴訟和程序空轉,再加之極個別當事人和代理人不理性維權,不僅浪費了社會和司法成本,也給及時定分止爭帶來障礙。這些突出問題的源頭解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浦東律師 的修改完善;在法律規范未修改前,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延伸行政審判職能,創造性裁判,用司法來引領和倒逼征收補償工作法治化。
其次要說明的是,在《民法典》頒布前,刑法學界一些學者已關注刑法分則體系的再造問題。在論文方面,崔素琴認為應借鑒1994年《法國刑法典》和1995年《澳門刑法典》把侵犯人身的犯罪作為刑法分則的第一類罪名的做法,把侵犯人身罪作為我國刑法分則的第一類罪名。顏懷玉認為,把私罪前置于公罪是二戰后吸收德國、意大利、西班牙的法西斯政權以國家凌迫個人的教訓在世界范圍內興起的一股潮流。法國、瑞典、西班牙、俄羅斯如此行。
在著作方面,至少有三部刑法分則教科書開始按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順序對我國刑法分則進行講述,并在論述侵害個人法益的諸罪名時采取人前物后的路徑。
其一,周光權的《刑法各論講義》。其中,把犯罪分為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這樣就改變了現行刑法的重公輕私的傾向,并在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中實現了人前物后。
其二,劉艷紅的《刑法學各論》。該書也把犯罪分為如上三大塊,但在第一大塊的子目上有所調整,分為危害生命、身體的犯罪,侵害自由、安寧的犯罪,侵犯名譽、秘密的犯罪,侵害財產的犯罪。在這一大塊中,劉教授采取的是人前物后路徑。
其三,陳興良主編的《刑法學》。該書也把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前置,上海浦東律師 其第一個子類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個子類是侵犯財產罪。之所以把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前置,理由是這類罪發生率高,而侵犯社會和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刑罰很重,基本不用,或備而不用,故放在后面。非獨此也,他還認為刑法是后置法,民法是前置法,刑法規范并不完全自洽,而具有不完整性與不周延性,只有在民法及其他部門法的配合與協調下,刑法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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