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山卸嶺、羅盤定穴摸金校尉似乎通天曉地堪輿倒斗、尋龍分金發丘中郎好像無所不能,以盜墓為主題的文藝創作熱潮不斷然而回歸現實摸金校尉不是傳奇尋龍探穴并非小說求財與破壞才是本質
案情簡介:歷史上,江蘇省睢寧縣姚集鎮、古邳鎮一帶曾屬于古代下邳國的舊址,因古文物的頻繁出土而備受盜墓團伙的青睞。其中位于姚集鎮境內的“雙孤堆一號”古墓葬是一座漢代貴族墓葬,早在1982年就已被江蘇省人民政府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具有巨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2010年12月,朱某和余某共謀,欲采取先租用姚集鎮蛟龍村村民李某家的房屋和院子,再利用從該房屋客廳內開挖地道的方式,盜掘位于該村境內的“雙孤堆一號”古墓葬。后朱某提供資金,首先由其表弟王某聯系陳某以古墓內有價值百萬的“漢代銅鼎”為名吸引多人參加,為避人耳目,上述人員深夜開車至李某家中,對采購、挖掘、墓磚和泥土運送進行明確分工,實施犯罪,后因該墓室積水嚴重加之臨近年關而退出。
2011年上半年,朱某又提供資金,由余某繼續糾集人員至李某家中繼續挖洞盜墓。經認定,盜墓行為尚未對墓室內的文物造成明顯損害,但是對墓葬結構已造成巨大破壞。2011年6月,該案因群眾舉報而案發,截止到2018年該盜墓團伙共有二十一人相繼被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依法判處刑罰,唯獨該案的幕后金主朱某潛逃近十年未被抓獲。
▲ “雙孤堆一號墓盜掘案”新聞報道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主動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被睢寧法院依法判處刑罰。至此,“雙孤堆一號”盜墓案團伙全部伏法。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法院判決:本案中,辯護人提出朱某一伙盜墓人員雖實施了盜掘古墓的行為,但并未盜竊到任何文物,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對此,通說認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行為犯,其既遂是以實施了一定的行為為標準,即該盜掘行為應當是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具體應結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具體分析,嚴格把握盜掘行為是否達到符合刑法規定的界限,如果盜掘行為剛剛開始,并未觸及墓室或未對該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一定影響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不以犯罪論處。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可見,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既遂是以是否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為標準的。
本案中的盜墓行為人盜掘古墓葬均未掘得物品,但已挖至墓室,將墓磚挖出,其行為已經對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復的破壞,從其行為程度看,不僅已著手犯罪,而且已造成了對古墓葬的破壞結果,符合盜掘古墓葬罪的構成要件,嚴重侵犯了國家文物管理秩序。因此,法院認定上述盜掘古墓葬的行為既遂。
中國古墓葬,是中國幾千年歷史的縮影,承載著巨大的歷史文化價值。根據法律規定,古墓葬等文化遺址未經政府批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進行開發損壞。但出于對古墓財富的掠奪和獵奇心理的驅動,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屢禁不止,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毀損,令人扼腕嘆息。因此,對盜墓行為的打擊也歷來受到民眾的廣泛關注。
通過本案的審理,睢寧公檢法與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與體育局(博物館)等文物主管部門建立常態“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包括重大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聯合執法行動等在內的文物保護長效機制,對保護、繼承、弘揚地方歷史文化,延續歷史文脈,作出了積極探索。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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