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門具有強烈功利性的世俗化學科,任何有利于實踐的理論都可以引進和運用。我國刑法理論與傳統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差異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國刑法理論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銜接不可能一蹴而就。浦東知名律師就來詳細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法律的特點之一就是追求穩定,法律的發展,引進先進的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應該在穩定的基礎上發展,而不是通過劇烈的變革來實現。
對于上述三種觀點,上一節在論述期待可能性與故意、過失的關系時,已經闡明了期待可能性與故意、過失有本質的區別,因此不能將其作為阻卻罪過進而阻卻責任的要件而入罪。第二種觀點,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和過于自信。
其中,共同點是犯罪主觀方面分為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意識是行為者對事物及其本質的認識和辨別。一般他只需要知道自己行為和結果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實。而意志影響因素則體現為認識、決定、控制管理自己學習行為的心理環境因素,因此,可以明顯看出,我國經濟犯罪構成的罪過認定仍只定位于行為人的心理發展因素,而并未摻入規范進行評價的因素。
第三點,在“刑事責任理論”中,歸納了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責任能力、事實意識、違法性意識和預期可能性。本文首先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提出了犯罪不需要行為人知道犯罪違法性的一般理論。其次,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刑事責任的歸責不能影響犯罪的成立,因此,預期可能性作為歸責要素之一,不僅夸大了預期可能性的適用,而且不適用于刑法實踐。如上節所述,本文在探討期待可能性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地位時,選擇了有利于祖伯教授的“原則-例外”思維模式。
因此,在這里,我們也選擇這一模式來分析我國刑法理論中預期可能性的地位。為了避免兩種不同的刑事設置制度之間的差異,在我國的犯罪理論中,我們繼續運用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根據犯罪構成被視為犯罪,并假定法律行為存在預期可能性。
但是,在一定范圍內,預期不可能性的存在被認為是對責任的威懾或減輕。對于這一范圍,更重要的問題是,任何犯罪構成是否要考慮期待可能性的存在,無疑會在適用這一理論上產生弊端,而將其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不僅不違反我國傳統的刑事理論體系,而且能夠合理地發揮期待可能性的作用。
本文認為,期待可能性的適用范圍和限度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實現。無論預期可能性被解釋為責任的積極因素,還是預期可能性的不存在被解釋為責任的消極因素,在沒有預期可能性的情況下阻止責任是沒有爭議的。
對于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責任阻礙期待可能性也得到了確認,這是目前的一般理論。但是,期待可能性是法律排除責任的一般原因,還是刑法規定的場合,在理論上存在差異。超法律責任理論起源于 Geldschmitt,后傳至日本。這一理論得到了 Sahiki、藤本和瀧川幸辰的高度贊揚,并成為日本學術界的通論。
目前德國學術界受到皇家法院判例的限制,主張限制期待可能性的適用范圍,認為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期待可能性不被視為排除責任的原因,承認超越法律范圍免除責任的原因是非法的。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如木村龜二人,大冢仁可能作為一個超級法律阻礙責任的事業,有必要重新審視。
這一理論的價值在于為無助的行為人提供救濟。根據否定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即使行為人有不可歸責之事,也必須歸責,這與該理論的價值相違背,會導致不合理的結果。因此,有理由認為期待可能性是超過法律責任的原因。
浦東知名律師認為,反對論的主要觀點是防止期待可能性的濫用導致司法的弱化。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發展期待可能性理論本身的意圖是減少成文法的規定,表現社會在不合理的特殊情況下的矛盾,從而表現出對人性的理性關懷,維護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企圖填補國家強大的法律規范與人民脆弱的人性之間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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