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擄掠致人殞命案件中,被告人有自首、建功情節的,普通不合用極刑,如許有利于發揚自首、建功軌制勤儉資本、感召投案、激勵悔過、分化同伙之功效。當然,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也可以適用死刑,不過,這只能作為例外。浦東知名律師就來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比方,劉某某搶劫案。劉某某值班時發明胡某某、孫某某從公司外街道經由,即騎車追上,持刀擄掠。因遭抵擋,劉某某捅刺二女各十余刀,致其雙亡。第二天,劉某某的姐夫駕車途中發明劉某某,號召上車并帶其投案,警員隨即趕到將劉某某抓獲。本案中,雖然劉某某有送首情節,但在擄掠過程當中捅死二人,屬情節、前因分外嚴重,不應從輕處罰。
又如,楊甲搶劫案。一日晚6時許,楊甲潛入同村處置儲蓄代辦署理營業的楊乙家院內茅廁,趁楊乙上廁所,持鐵錘猛擊楊乙頭部數下,又突入屋內猛擊楊乙妻頭部數下,致伉儷雙亡,后劫走1、2萬余元。楊甲后因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此間自動供述了殺人究竟。楊甲雖自首,但致死二人,兼有入戶擄掠、擄掠數額偉大的情節,屬情節、前因分外緊張,不應從輕處罰。
再如,張某某搶劫案。張某某系擄掠累犯,一日清晨1時,騎摩托車跟隨騎電動車放工回家的齊某某,途中將齊某某踹下車。齊某某呼救并咬破張某某的手指,張某某跌倒齊某某并猛踢其下身,將齊某某挾持棉花地里奸通奸騙,后劫走500元的手機。
當日上午8時,齊某某尸首被發明。張某某另擄掠過一部手機,其歸案后檢舉別人盜割電線的犯法。張某某有(普通)建功的情節,但在擄掠過程當中奸通奸騙被害人,且系擄掠累犯,屬情節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大,不應從輕處罰。
在法律實踐中,考慮到犯法性子的嚴重性,擄掠案件普通不合用補償從寬、息爭從輕的準繩,于是基于被害方接收補償、批準息爭而不判處極刑的僅屬個例。涌現這一狀態,首要受制于觀點和理論上的阻礙,如不判處極刑是“花錢買刑”;惟獨國度才有權抉擇科罰,被害方不克不及措置刑事部份;息爭只能合用輕罪案件,等等。
對此,有的學者指出,長時間以來,國家壟斷刑罰權(自訴案件除外),定罪量刑只狹隘地從國家利益出發,難以顧及被害人的感受與要求。搶劫罪屬于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通過刑事和解結案,在凸顯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同時,對被告人適用死緩,留下一條生路,也體現了司法文明。實踐表明,不花大氣力借助理論倡導、輿論引導排除這類思想和行動上的障礙,搶劫案件限制死刑適用的進度會大打折扣。
當然,消除思維觀點上的阻礙,不克不及一蹴而就,故應循序漸進,慢慢放寬擄掠案件合用補償從寬、息爭從輕準繩的局限和工具。在以后社情民意的實際狀況下,還應規制限制適用死刑的條件,例如,只能適用于特殊個案,主要是因親人被搶劫致死,被害人家屬陷入生活困境,出于自愿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和解意圖并接受賠償的情形。
比方,莊某某搶劫案。莊某某騙乘了周某某駕駛的出租車,途中持折疊刀朝周某某頭部猛刺一刀,肉搏中又捅刺十余刀。因周某某將刀奪走,莊某某逃離,不久又前往,瞥見周某某在打手機,即上前掠奪并撿拾磚頭襲擊頭臉部,致周某某殞命。
莊某某劫走出租車(55554元),因途中撞上水泥墩,遂棄車而去。莊某某的支屬勉力籌集到32萬元用以補償,解決了被害人高齡怙恃和老婆及兩名幼女的生存急需(各16萬),被害方也出具原諒書,批準對莊某某從輕懲罰。莊某某采用刀捅、磚砸的手法戕害被害人,且擄掠數額偉大,論罪應該判處極刑,但其眷屬踴躍代賠,被害方在所提數額失掉饜足的情況下出具了原諒和談。
浦東知名律師認為,此時,假如判處極刑,看似簡略,也無可厚非,但會置被害方于水火,由于縱然國度予以救濟,至多也只能給幾萬元,無異于杯水車薪;相反,作為個案,認可諒解協議而不適用死刑,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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