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在多位狀師的見證下,袁某飛等人就藏某穩涉嫌拒不施行訊斷、裁科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指控,公安構造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2017年6月28日,袁某飛等人以藏某穩犯拒不施行訊斷罪,向北京市房山區國民法院提起自訴。浦東專業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并提交了狀師見證書,用以證明自訴人曾向公安構造報案但未予受理。該院經核實狀師見證書后,確認公安構造不予備案失實,依法備案。在法院審理時期,被告人藏某穩支屬應其請求已代為交納施行案款人民幣205 088元,被告人藏某穩對此事暗示認可。
房山區法院經審理覺得,被告人藏某穩在取得足以施行見效訊斷的拆遷款后,轉移財富,回避施行的行動,以致訊斷長達三年無奈施行,緊張侵害了自訴人的正當權益及人民法院的法律威望,情節緊張,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判決宣告前積極繳納執行案款,確有悔罪表現,可酌予從寬處罰。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藏某穩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藏某穩在明知案件進入施行步伐后,藏匿行跡,轉移財富,拒不執行訊斷肯定的責任,以致見效裁判無奈施行,情節緊張,組成拒不施行訊斷、裁科罪。
在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時,盡管公安機關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但人民法院根據律師見證書等證據確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事實,依法受理申請執行人自訴,及時審理,依法判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
2013年10月9日,陳某駕駛閩BU8351小型一般客車在莆田市荔城區西天尾鎮龍山村路段將行人柯某、陳某崇撞倒致傷,構成膠葛。莆田市荔城區國民法院(下稱荔城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分手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書、(2014)荔民初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書,分手訊斷原告陳某補償柯某經濟喪失總計人民幣119070、95元,補償陳某崇經濟喪失總計人民幣705514、92元,訊斷均于2014年11月4日產生法院效能。
訊斷見效后,陳某未自動執行補償責任,陳某崇、柯某分手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請求逼迫施行,荔城法院于同日備案施行。備案后,荔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收回施行通知書及財富呈報令,催促其執行法令文書所肯定的責任,但陳某仍未自動執行補償責任。
荔城法院在施行過程當中,亦未能查到被執行人陳某名下可供施行的財富。后經法院進一步考察查明,被執行人陳某為顧全名下屋宇,伙同其母親徐某某暗里簽定屋宇生意協議書,商定將被執行人陳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區霞徐片區A3幢108的布置房及A2#地下室56號柴火間以人民幣10萬元的廉價轉讓給徐某某,且未實踐托付房款。
2015年1月4日,被執行人陳某、徐某某辦理了屋宇所有權轉移掛號,以致訊斷無法執行。被執行人陳某、案外人徐某某轉移房屋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荔城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依法對陳某、徐某某采取強制措施。在此期間,被執行人陳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申請人柯某、陳某崇于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書面申請執行結案。
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依據公訴構造的控告,作出(2017)閩0304刑初179號刑事訊斷,以拒不施行法院訊斷、裁科罪,分手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有執行才能而拒不執行法院見效訊斷,并與案外人歹意勾通,以虛偽生意業務的體式格局將本人名下的財富轉移至其支屬名下,回避執行責任,以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浦東專業律師認為,不僅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外人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懲治了此種惡意串通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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