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蔣小玲、葉亮等非法經營罪的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第1055號上海中華中華字第2號。該案的上訴人也被判非法經營罪,盡管他使用電話吸引顧客。浦東專業律師告訴您一些相關的內容。
法院認為,“上訴人江小玲、葉良、原審被告羅希莫、蔡希莫、王希莫、潘希莫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依法處罰”。
被告人馬錫龍、王春英(2016)吉05中級人民法院第175號案件刑事判決。本案中的上訴人最終被判犯有非法商業行為罪。他說: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王春英知道麥金龍經營的公司不具備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資格,與麥金龍等公司在集安發展了40多個客戶。
采用保證金制度,與客戶簽訂合同,以1:100的保證金吸引客戶,在特定時間買入“上漲”或“下跌”,以及單手最低限度非法交易期貨。”。中國國信公司根據客戶交易的數量,以每只手為單位計算給馬西龍委員會71元。截至2015年8月,共進行交易1769筆,非法經營金額159萬元,非法所得超過12萬元。”
陳、鄭偉等案。犯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泰刑終字第214號,本案也判決為非法經營罪,不屬于詐騙罪。判決書:“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黃金期貨業務,且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馬瓊、章明等犯非法企業經營罪一案刑事判決書》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2015)浙臺刑二終字第374號。該涉案公司中更加具有嚴重的行為是業務員可以直接相關操作系統客戶的賬戶和密碼使客戶出現虧損。即便是如此,判決書也只是我們認定管理這一問題行為能力構成非法生產經營罪。
判決書認定:“在實際工作操作中,某某學生作為業務員取得重要客戶的信任,將其賬戶和密碼交由王騰操作,而客戶虧損的錢通過使用第三方支付交易服務平臺轉賬至馬瓊指定的個人金融賬戶,再由馬瓊按照合同約定的分成不同比例匯款給劉英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再由劉英將分成發給王騰、某某。”;“未經中國國家教育主管財務部門人員批準非法經營期貨市場業務,違法犯罪所得在25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研究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孫立強、蘭建勇等非法經營罪的刑事判決書》(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字行行中字第1318號。本案上訴人的商業模式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裁定確認:"與被告蘭建勇、孫立強、被告邱勇合作,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通過上述獨立封閉的網絡平臺交易系統采用保證金制度。
培育客戶以集中交易形式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允許交易員以套期保值方式平倉等交易機制,非法從事白銀期貨交易。九恒公司代理中盈銀期貨業務,開發客戶進行交易,中盈公司向九恒公司提供相應的交易賬戶,并按比例分配違法所得。
根據上述案例,認定類似案件中非法經營罪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現貨名稱實際上是期貨;二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期貨業務; 三是采用保證金制度,建立客戶以集中交易形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等交易機制,允許交易員通過套期保值、平盤等方式平盤交易。
根據律師目前的資料,該公司的部分交易模式“不是傳統的現貨交易模式,也不同于期貨交易模式的非法期貨”,但它是一種電子交易形式的現貨遠期市場,屬于現貨市場,為大宗原材料的流通服務的商業目的。然而,它的交易機制與期貨交易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保證金制度、日常無責結算制度、雙向交易機制等。
浦東專業律師認為,這就使得這種交易被許多人稱為“偽期貨”、“準期貨”。事實上,兩者之間還有很多不同之處。根據現貨交易的區別,現貨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是三種相互關聯、不同的商品交易方式。三者是從低層次到高層次的交易形式演變,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者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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