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徑行行使追索權遭拒,提起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案例
案例一
佛山市三水區盛佳五金廠與佛山市南海區勁宏金屬制品廠、陳儀芳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2號]該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持涉案支票到銀行提示付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本案原告未針對票號為30183793的支票提供遭銀行拒絕付款的任何依據,其逕直行使追索權并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所列之情形,故對其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所提本案訴訟,依法應予駁回。”
案例二
無錫潔百麗貿易有限公司與江蘇奕淳鑄件有限公司、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0181號]該院認為:“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權利。潔百麗公司作為持票人已提起訴訟向出票銀行行使付款請求權,請求銀行支付票款,而本案潔百麗公司行使的是追索權,應在行使付款請求權無果時其損失才確定產生,后其可向票據義務人行使追索權;且現潔百麗公司所持票據的所有權尚存有爭議,潔百麗公司、柯蘭公司正通過訴訟確認票據權利的歸屬。故潔百麗公司目前尚不具備本案的起訴條件。”
案例三
深圳市閩泰鑫石材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貝森豪斯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18985號]該院認為:“上訴人針對涉案支票的出票人即被上訴人提起訴訟,本案為票據追索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本案中,作為涉案支票持票人的上訴人行使追索權時,應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付款人即中國農業銀行深圳華僑城支行營業部主張過付款請求權以及被拒絕付款,而本案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故原審駁回其起訴,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根據《票據法》第四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包括付款前請求權和追索權。那么持票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應如何進行選擇呢?兩項權利能否同時行使?如果不能,能否任意擇一行使?二者在權利行使順序上,有無要求?本文將通過廣東高院的一則案例,為各位讀者解讀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之間的關系。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本案程鳳珍被駁回起訴的關鍵就在于其選擇了錯誤的起訴對象,究其根本原因是對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概念理解有誤,導致選擇了錯誤的訴訟策略。本案的案情非常簡單,就是程鳳珍在未向付款行請求付款的情形下,直接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支付款項。
根據《票據法》第四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所謂的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款項的權利。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參加承兌人及承兌人的保證人,支票的付款行及付款行的保證人,本票的出票人及出票人的保證人。所謂的追索權,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后,持票人向其前手(票據次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據款項的權利,前手包括出票人。因此,追索權行使的對象是承兌人以外的在票據上簽章的背書人和出票人。
本案中,程鳳珍持有的票據為支票,故其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對象應為付款行或付款行的保證人。其向出票人行使權利,應屬行使追索權。程鳳珍主張其行使的付款請求權,屬于理解有誤。行使追索權必須以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為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請求權而直接行使追索權遭拒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裁定駁回程鳳珍的起訴,并無不當。
相關法律規定
《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五條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
法院判決
以下為廣東高院在再審裁定中“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案二審期間,程鳳珍確認其并未持本案支票到銀行提示付款,其明確本案的案由為票據追索權糾紛。后程鳳珍向二審法院提交《關于程鳳珍訴中山市天工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據糾紛如何確定案由的意見》,認為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付款的權利,出票人是支票的主債務人,持票人起訴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額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因此主張本案是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向票據的主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因此,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為票據追索權糾紛。本案中,程鳳珍請求出票人天工公司祥基分公司(及其總公司天工公司)支付票據款,因此二審認定本案案由為票據追索權糾紛正確。程鳳珍再審申請認為本案為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缺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本案中,持票人程鳳珍并未向銀行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而直接向出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裁定駁回程鳳珍的起訴,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并無不當。程鳳珍的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海財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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