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揭示票據糾紛產生的四大真相,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匯票、本票、支票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非現金支付、結算和融資工具之一。銀行承兌匯票因銀行的“承兌”信用而成為票據之王,自然成為票據市場的“寵兒”。它們被稱為“黃金票據”,名副其實,占商業票據使用率的95%。相應的,銀行承兌糾紛的概率也是票據糾紛中最高的。
上海票據糾紛律師
票據糾紛的原因很多。第一,法案法滯后。規范票據法律關系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示程序的有關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過于簡單,有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票據多功能需求的引導和調節作用。第二,銀行非法經營。一些商業銀行不按規定辦事,非法經營,如非法接受和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擅自停止支付票據,非法經營票據業務牟利等。第三,市場扭曲了它的用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票據的融資功能逐漸顯現,自然人與企業之間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活躍于市場,甚至專業的票據運營機構也產生了票據賺取利差,特別是在票據的直投市場和回購市場,出現了大量以賺取利差為目的的“過橋銀行”和“平臺公司”。由于融資融券違背了比爾·勞的真實票據原則,非法操作增加了資本風險,經濟犯罪的非法之手也延伸到了商業票據領域。犯罪分子利用企業對票據的認識不足、財務人員的失誤,甚至內外勾結,騙取銀行信貸或企業資金,導致大量糾紛。第四,非法行使上訴權。有的票據當事人任意反對具有基本關系的票據關系,甚至在票據轉讓后謊報票據滅失,導致訴訟。
糾紛是無法消除的,解決糾紛是司法制度的價值。票據法的原則性規定不能滿足多樣化票據糾紛的規范和引導。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票據糾紛的參考案件或指導案件較少,由于大多數票據糾紛的標的較小,很難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直到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一些再審案件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視野。法律的空白和滯后使法官和律師在大量的票據糾紛面前無所適從。沒有統一的判決標準,導致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同。如果票據糾紛案件涉及的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就會使票據糾紛案件糾纏在一起,讓人不知所措。可以說,在票據糾紛領域,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受到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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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糾紛案圍繞票據權利展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上寫著“權利”二字,所以票據法也可以稱為票據權利法。票據法對不同當事人取得票據權利設定了不同的條件。誰合法取得票據權利,誰就受到法律的保護,票據抗辯和抗辯被切斷。因此,在票據糾紛訴訟中,票據當事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始終是案件的焦點和法官審理的主線,也是律師的切入點和代理語境。票據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的區別在于票據的四個特征,即形式性、獨立性、文學性和無因性。票據法的具體規范體現了票據的特征。如果不掌握這些特點,不了解這些特點在票據業務中的具體應用,很容易將民法的原理和特點以及處理民事案件的思維邏輯運用到票據實踐中,自然會導致理解上的混亂和分歧,進而導致對票據法律制度的誤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施,法官的價值取向決定了票據案件的走向和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價值取向的內涵包括規則意識、正義理念、利益平衡等。,但人類的關注不能缺席。票據法雖然是商法,但其規定枯燥、冰冷,但司法機關可以從中汲取人文關懷。立法者的法律規定反映了明顯的人類關切。例如,比爾·勞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加重銀行的票據責任意味著保護相對弱勢的當事人。然而,對人性的無形關注隱藏在司法法官的腦海中。在票據法充滿諸多矛盾和爭議,票據案件有很大的司法裁量空間的情況下,法官的價值取向應該包含更多的人的關懷。在票據糾紛的情況下,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應輕易否定票據的效力,也不應否定背書的連續性,以保護其流通性,使持票人盡可能取得票據權利;在責任方面,由于票據法律關系所涉及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專業知識和經濟實力,出票人和承兌人承擔的責任更大,因為他們有更專業的審計義務和法律注意義務。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對票據持有人的票據權利進行盡可能多的司法保護,也體現在方便他們以方便的方式實現自己的權利。當票據權利可以通過票據追索權實現時,票據當事人沒有理由通過基本關系逐步主張民事權利。利益平衡是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權的因素之一,沒有人文關懷的司法判決往往會使利益失衡。司法不應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為當事人制造新的糾紛。我們不應該讓當事人拿著賬單四處張望,卻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一個有愛心的裁判不僅要用自己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解決糾紛,還要在當事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時告知當事人權利救濟的途徑,而不是冷遇。
上海票據糾紛律師 任何經濟動脈的血管里都隱藏著不健康的細胞,刑法負責清除,保證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懲治票據犯罪就是國家強制扭曲的票據軌跡回到正確的路徑。在涉及票據的犯罪中,最具爭議和混淆的標準是涉嫌“非法經營罪”,因為當事人特別是自然人“貼現”票據。應該說,自從1997年版《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后,刑法在罪與非罪之間的實踐應該結束了,但現實生活與理想狀態之間的契合似乎總是那么艱難和遙遠。自然人通過買賣持有票據,這不是票據法明確禁止的,而是受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法規操作的限制,無法成為票據當事人。當某一行為沒有受到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時,談監禁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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