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合同中沒有關于債權人須先交付發票,債務人才支付價款的明確約定時,債權人交付發票只能作為合同給付義務的附隨義務,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未交付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價款。
案情
2011年3月16日,原告重慶市萬州萬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星公司)與被告重慶市巫山縣三峽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峽公司)簽訂《重慶市巫山縣三峽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巫峽賓館鋁合金及幕墻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支付方式為:材料到達施工現場時,支付合同總額的30%;鋁框架安裝完畢,支付30%;玻璃安裝完畢,支付10%;工程竣工驗收15日內,一次性付清尾款。同時,雙方約定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5%。隨后,萬星公司如約完成裝飾工程,但三峽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后萬星公司發出《關于巫山巫峽賓館拖欠重慶市萬州萬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工程款的函》,三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小寧簽收該函,之后陸續向萬星公司付款,但原告均未向被告交付發票。其間巫山縣地方稅務局向三峽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三峽公司催促萬星公司開具建筑安裝發票。三峽公司拒絕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51萬元。三峽公司訴至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51萬元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
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萬星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交付發票只是一種從義務,被告三峽公司以原告未交付發票作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完成裝飾工程后,被告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巫山法院判決:由被告三峽公司支付原告萬星公司工程款51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三峽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萬星公司有責任對已付工程款提供建筑安裝發票,但支付工程款是三峽公司的法定義務,三峽公司以萬星公司未及時開具建筑安裝發票為由,拒付工程余款沒有法律依據。
重慶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能否以原告未交付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1.本案的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而非行政法律關系,被告以為避免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而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根據相關規定,凡從事建筑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業)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稅務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取得建筑安裝發票。發票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的納稅關系,不開具發票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本案顯然屬于合同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原告未按照規定開具建筑安裝發票,盡管有逃稅漏稅嫌疑,也應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相應處理,故被告以為避免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而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2.被告無權對原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故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具備四個條件,即雙方當事人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須雙方均沒有履行債務;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須雙方的對等債務是可能履行的。據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雙方的給付義務是對等的,雙方債務是對價的。在本案中,原告作為工程的裝修方已完成了裝修,并為被告所接受,其主要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而原告開具發票的義務僅為該合同的附隨義務,與被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并不是對等對價的,被告則不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得以原告未交付發票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另被告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本案中,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原告應當先交付發票,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的規定,也說明開發票的行為發生在收款之后,而不是發生在收款之前。因此,被告以原告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欠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當然,如果本案原告應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除了可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外,還可向稅務機關投訴,以追究原告偷稅漏稅的行為。
3.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講,被告也應支付款項 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即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對于本案中的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施工方即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項目是主要合同義務,而開具發票僅是附隨義務;施工方的合同主要義務均已履行,被告以未開具發票這一次要合同義務來抗辯其主要合同義務的履行,則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當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原告也應及時在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交付被告。
本案案號:(2013)山法民初字第00401號;(2013)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0427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 龔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