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以下簡稱 四類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nèi)不能辦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的5個月內(nèi)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就是我們常說的羈押期限。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情況可能存在,而且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都不知道怎樣解決這樣的情況。其實遇到這樣的問題,可以聘請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存在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的,如刑訊逼供行為的,律師還可以代為控告、申訴以及排除非法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