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逃廢債是什么意思?
破產逃廢債是一種故意違法行為,也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個人破產逃廢債是個人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或者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采取欺詐方式,逃避依破產程序應清償債務的行為。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是指,個人債務人先行通過隱匿、轉移、變賣財產、偏頗清償等行為處置優質資產后,再通過破產程序免除債務。破產逃廢債行為對市場交易秩序、營商環境和社會誠信價值構成重大危害。對其他誠信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也構成了不公平與合法權益的損害。普陀曹楊律師因此,在各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破產法中對此都有較詳細的規定,形成很值得借鑒的域外經驗。
二、通過個人信用評級與破產登記制度來防止破產逃債
美國在個人信用與消費信貸方面通過了一系列法律,《信貸機會平等法》《誠實借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社會再投資法》《誠實貸款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貸款記錄法》《破產法》等,有完善的個人資信評估機制。美國的FICO信用分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個人信用評級方法。
英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中的相關決定和重要事項,需要在指定的平臺進行登記備案,將會對破產人的資格和行為產生相應的影響。這些平臺包括:個人破產登記系統、土地注冊登記、信用評級/征信機構。
三、對破產欺詐行為的其他規制
美國在1984年頒布了《統一欺詐轉讓法》(UFTA)。在司法實踐中,有事實欺詐和推定欺詐之分。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美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寬松變相鼓勵了個人過度消費行為,導致個人破產大增。2005年通過《防止破產濫用及消費者保護法》后,美國在破產豁免范圍上擴大了不可免責的債務范圍,在時間上將償債計劃期限由最短3年提高到5年,延長了兩次申請破產的時間間隔。
在大陸法系國家,欺詐主要是在民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范疇中進行研究。例如德國破產法第129條規定了因破產而提出撤銷的原則是,普陀曹楊律師要求該行為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且發生在支付不能程序前。
此外,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失權與復權制度客觀上也對債務人產生威懾,防止其通過破產程序逃廢債。
四、關于破產犯罪
破產欺詐罪在很多國家的破產法或刑法典中都有明確表述。《英國破產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八種適用于個人破產的破產犯罪,包括不披露信息、隱匿財產、隱匿或偽造賬簿和文件、虛假陳述、對財產的欺詐性處置、破產人潛逃、欺詐性處分賒購財產、獲取信用或商業運營。破產人很容易觸犯破產法的規定而構成犯罪,即使是相關破產令已被取消,也可以適用犯罪行為。破產人免責后的行為不會引發這些罪行條款規定的責任。《法國商法典》在第七編規定了“欺詐破產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日本破產法第265條、我國香港地區《破產條例》第129條均規定了破產欺詐罪。
普陀曹楊律師總結上述,個人破產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及我國香港地區建制已久,個人破產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債務人逃廢債、破產欺詐及犯罪現象具有高度相似性,而破產法先進國家與地區對此有較成熟的防范經驗,我國在建構中國特色的個人破產制度時,必須以解決中國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但他山之石,完全可以為我所用,學習借鑒域外成熟先進的制度技術經驗,為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立法提供有益的參考。
五、破產免責制度中的防范規制
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中最重要的制度,它不僅讓“誠實而值得同情”的債務人有東山再起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設置了嚴謹苛刻的免責門檻與條件以識別真假誠信債務人,防范逃廢債行為。個人破產免責制度主要有當然免責和許可免責兩種模式。為防止破產人利用破產免責制度欺詐破產,逃廢債務,兩種模式下國家的破產法都規定,破產人如果有某些情形或事由,不得享受免責利益,主要國家的破產法中,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都規定了不許免責的具體情形。
在許可免責主義之下,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審查并最終決定是否對其免除債務,例如德國。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免責制度的濫用,從而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美國《破產法》采用的是當然免責或自動免責。美國現行的破產法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給個人申請破產提供了清算與重整兩種不同路徑。在第七章框架下,債務人破產清算后,無需得到法院的免責許可即能自動免除剩余債務。但同時賦予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免責異議的權利,若債權人提出,則法院應審查并決定是否免除債務人的剩余債務。不可豁免的債務包括欺詐性債務等。英國個人破產制度也釆當然免責模式,并通過破產限制令和破產限制承諾制度來防止可能發生的欺詐破產。
香港破產法規定,破產免責考察期為4-5年,考察期內,破產人的行為要受到嚴格限制,破產管理署相關人員也會到破產人家中進行視察,以保證該破產人沒有實施違反規定的行為。上海公司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