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你可能對這個知識點并不陌生。不過,僅僅提供微信截圖是不夠的。上海普陀律師帶你一起看看為什么呢?
這應該從我國的證據規則開始。在證據家族中,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家族。電子證據最大的缺點之一是容易欺詐。例如,在電影的全國目擊中,孫紅雷的父親通過還原犯罪現場制作了一段虛假的視頻視頻,以幫助他的女兒。
正是因為電子證據的缺點,法官在審查電子證據時特別注意真實性。如何證明電子證據是真實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制作人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自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是的!提供原件!如果你只是保存了截圖,但刪除了手機上的微信聊天記錄,不幸的是,截圖本身不會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它證明真實性。
我們這個月代表的一個案子,情況是一樣的。客戶曾通過微信向被告索要付款。被告還在微信上回復收到貨物,并將履行付款。然而,客戶只保留了聊天頁面的截圖,但刪除了微信聊天記錄。他認為保留截圖就足夠了。然而,缺乏原件直接導致我們無法證明聊天截圖的真實性。它最終影響了整個案件的成敗。
所以,微信聊天截圖遠遠不夠!在手機上妥善保管聊天記錄才是王道!
此外,在提交微信聊天時,法官也非常重視聊天對象的真實身份。我們也知道微信頭像和昵稱是虛擬的,可以修改的。如何在互聯網上證明虛擬人的真實身份?
(1)關注對方的朋友圈。如果對方分享了一些可以證明自己的信息,記得及時取證。
(2)如果對方允許搜索手機號添加好友,可以通過手機號證明微信號的身份。
(3)在聊天中確認對方的身份,比如叫對方全名,或者讓對方發聲音。
第一點和第二點不能只是截圖,建議電子證據公證。對于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無需出示原始載體,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證明力。
前車教訓后車教師。希望本文讀者能妥善保存電子證據原件!上海普陀律師?